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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犹未了与不了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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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还强调说:“绝大多数企业家忙于做生意,忙于做事,没时间来关心理论争论和舆论风向后面‘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甚至有人觉得这些概念争论很无聊。但是,民意与国家政策越来越受舆论风向的影响,企业家的事业环境在企业家群体逐渐被理论界和舆论界一些人妖魔化的过程中悄然开始恶化,成为不少企业家倒霉的背景因素,这一定与冯仑提出‘原罪’说的初衷偏离了。”

杨鹏接着从法律、道德、经济文化和哲学层面系统讲解了对“原罪”的看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张维迎的结论即赦免说的系统论证与注解。有趣的是杨鹏的文章在网上贴出后,招来另一方面的议论,其中一位以“秋石客”为笔名的人更是搬出“文革”大批判的看家本领,几近谩骂,好一番热闹景象。

学术界的争论,最终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和政治层面。2003年“孙大午事件”后,河北政府出了一个文件,明确说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要给予赦免。然而这个文件出台以后,事实上也没有办法执行,因为赦免不赦免不是政府文件的事,它牵扯到很多法律,包括《刑法》、《合同法》等等。到2006年,关于“原罪”的问题,不断又有人掀起争论的声浪,这实际上牵扯到对改革开放的评价。改革开放究竟是对是错,其中一件事情就牵扯到“原罪”。如果说大家都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是存在的,而且它是一切的罪恶如暴利、圈钱、侵占国有资产、腐蚀干部等等的源泉,如果真这么严重,那么我们今天改革开放是不是错了?如果不是这么一个问题,那就应历史地看,改革之初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制度本身还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没有。由于当时的制度本身的缺陷(而这正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带来了当时的一些做法。比如说当时没有《公司法》,做生意本身就会被当成“投机倒把”抓起来,所谓投机倒把就是做买卖,华远的任志强就曾因为“投机倒把”被关了一年。“投机倒把”,今天的人都不知道是什么了,可当时就是个罪,后来新《刑法》就没这个罪了。再比如,当初没有民营企业,也没有《公司法》,怎么判他出资不实?本来那个时候也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那些政策和法规,怎么能说侵不侵占啊!如果不尊重民营企业这个发展历史,就这个问题揪住不放,怎能促进改革开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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