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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譽,奸之鼠也。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徵則用,過有母則生,奸有鼠則不止。八者有群,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強。故國有八者,上無以使守戰,必削至亡。國無八者,上有以使守戰,必興至王。
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奸,則民親其制。合而複者,善也;别而規者,奸也。章善,則過匿;任奸,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
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故曰:以良民治,必亂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強。
國以難攻,起一取十,國以易攻,起十亡百。國好力,曰以難攻;國好言,曰以易攻。民易為言,難為用。國法作民之所難,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國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難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罰重,爵尊;賞輕,刑威。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上。故興國行罰,則民利;用賞,則上重。法詳,則刑繁;法繁,則刑省。民治則亂,亂而治之,又亂。故治之于其治,則治;治之于其亂,則亂。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于其治者。
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于其亂也。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
民勇,則賞之以其所欲;民怯,則殺之以其所惡。故怯民使之以刑,則勇;勇民使之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必王。
民貧則弱國,富則淫,淫則有虱,有虱則弱。故貧者益之以刑,則富;富者損之以賞,則貧。治國之舉,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國強;富者貧,三官無虱。國久強而無虱者必王。
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故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民之有欲有惡也,欲有六淫,惡有四難。從六淫,國弱;行四難,兵強。故王者刑于九而賞出一。刑于九,則六淫止;賞出一,則四難行。六淫止,則國無奸;四難行,則兵無敵。
民之所欲萬,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則無以緻欲,故作一。作一則力抟,力抟則強。強而用,重強。故能生力,能殺力,曰攻敵之國,必強。塞私道以窮其志,啟一門以緻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後緻其所欲,故力多。力多而不用,則志窮;志窮,則有私;有私,則有弱。故能生力,不能殺力,曰自攻之國,必削。故曰:王者,國不蓄力,家不積粟。國不蓄力,下用也;家不積粟,上藏也。
國治:斷家王,斷官強,斷君弱。重輕,刑去。常官,則治。省刑,要保,賞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則民斷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應。器成于家,而行于官,則事斷于家。故王者刑賞斷于民心,器用斷于家。治明則同,治暗則異。同則行,異則止,行則治,止則亂。治則家斷,亂則君斷。治國者貴不斷,故以十裡斷者弱,以五裡斷者強。家斷則有餘,故曰:日治者王。
官斷則不足,故曰:夜治者強。君斷則亂,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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