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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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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問于公孫鞅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辄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
      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铤鑰,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禦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并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
      人主為法于上,下民議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将皆折而奸之,而況衆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也道也。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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