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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論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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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不論我們就自然理性來說,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飲料以及自然所供應的以維持他們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啟示來說,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東西給予亞當、給予挪亞和他的兒子們;這都很明顯,正如大衛王所說(《舊約》詩篇第一百十五篇,第十六節),上帝“把地給了世人”,給人類共有。但即使假定這樣,有人似乎還很難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對任何東西享有财産權呢?我并不認為作如下的回答可以滿意:如果說,根據上帝将世界給予亞當和他的後人為他們所共有的假設,難以理解财産權,那麼,根據上帝将世界給予亞當和他的繼承人并排斥亞當的其他後人這一假設,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誰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财産。可是我将設法說明,在上帝給予人類為人類所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為他們的财産,并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确協議。
      26.上帝既将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予他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産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産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于這種處在自然狀态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餘人類的私人所有權;但是,這些既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後才能對于某一個人有用處或者有好處。野蠻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還是無主土地的住戶,就必須把養活他的鹿肉或果實變為己有,即變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對它享有任何權利,才能對維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處。
      27.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隻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态,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财産。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安排給它的一般狀态,那麼在這上面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争議的所有物,那麼對于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
      28.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果腹時,誰就确已把它們撥歸己用。誰都不能否認,食物是完全應該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問,這些東西從什麼時候開始是屬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時候,還是在他吃的時候,還是他煮的時候,還是他把它們帶回家的時候,還是他檢取它們的時候呢?很明顯,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們成為他的東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别,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誰會說,因為他不曾得到全人類的同意使橡實或蘋果成為他的所有物,他就對于這種撥歸私用的東西不享有權利呢?這樣把屬于全體共有的東西歸屬自己,是否是盜竊行為呢?如果這樣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麼,盡管上帝給予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早已餓死了。我們在以合約保持的共有關系中看到,那是從共有的東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脫離自然所安置的狀态,才開始有财産權的;若不是這樣,共有的東西就毫無用處了。而取出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決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因此我的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開采權的地方挖掘的礦石,都成為我的财産,毋需任何人的讓與或同意。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原來所處的共同狀态,确定了我對于它們的财産權。
      29.如果規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東西的任何部分撥歸私用的時候,必須得到每一個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麼孩子和仆人們就不能割取他們的父親或主人為他們共同準備而沒有指定各人應得部分的肉。雖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誰能懷疑盛在水壺裡的水是隻屬于汲水人的呢?他的勞動把它從自然手裡取了出來,從而把它撥歸私用,而當它還在自然手裡時,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屬于所有的人的。
      30.因此,這一理性的法則使印第安人所殺死的鹿歸他所有;盡管原來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權利的東西,在有人對它施加勞動以後,就成為他的财物了。被認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類已經制定并且增訂了一些明文法來确定财産權,但是這一關于原來共有的東西中産生财産權的原始的自然法仍舊适用。根據這一點,任何人在那廣闊的、仍為人類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獲的魚或在那裡采集的龍涎香,由于勞動使它脫離了自然原來給它安置的共同狀态,就成為對此肯費勞力的人的财産。而即使在我們中間,無論是誰隻要在圍場時緊趕一隻野兔,那隻野兔就被認為是他的所有物。因為野獸仍被看做是共有的,不屬任何人私有,隻要有人對這類動物花費了這樣多的勞動去發現并追趕它,他就使它脫離原來是共有的自然狀态,而開始成為一種财産。
      31.有人或許會反對這種說法,認為如果采集橡實或其他土地生長的果實等等,就構成了對這些東西的權利,那麼任何人可以按其意願盡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這樣。同一自然法,以這種方式給我們财産權,同時也對這種财産加以限制。“上帝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新約》提摩太前書,第六章   ,第十七節)是神的啟示所證實的理性之聲。但上帝是以什麼限度給我們财産的呢?以供我們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它來供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内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确定他的财産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就歸他人所有。上帝創造的東西不是供人們糟蹋或敗壞的。所以,考慮到在很長一段時期内,世界上天然物資豐富,消費者很少,一個人的勤勞所能達到的并對它獨占而不讓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資(特别是限于理性所規定的可以供他使用的範圍)數量很小,那時對這樣确定的财産大概就很少發生争執或糾紛。
      32.但是,盡管财産的主要對象現在不是土地所生産的果實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獸,而是包括和帶有其餘一切東西的土地本身,我認為很明顯,土地的所有權也是和前者一樣取得的。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産品,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産。這好像是他用他的勞動從公地圈來的那樣。即使說旁人對此都有同等權利,所以如果沒有取得他的全體共有人、即全人類的同意,他就不能撥歸私用、不能圈用土地,這樣的說法也不能使他的權利失效。上帝将世界給予全人類所共有時,也命令人們要從事勞動,而人的貧乏處境也需要他從事勞動。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墾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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