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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誼新書·卷四·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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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殽鈆鐵及石雜銅也,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其利甚厚,名曰顧租公鑄法也,而實皆黥罪也。有法若此,上将何賴焉?
      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操造币之勢,各隐屏其家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為民設阱,孰積于是?曩禁鑄錢,死罪積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雖少異乎,末具也。民方陷溺,上且弗救乎?
      且世民用錢,縣異而郡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幹。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一之乎?則大煩苛而民弗任,且力不能而勢不可施。縱而弗苛乎?則郡縣異而市肆不同,小大異用,錢文大亂。夫苟非其術,則何向而可哉?
      夫農事不為,而采銅日蕃,釋其耒耨,冶镕爐炭,奸錢日繁,正錢日亡,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僇,黥罪繁積,吏民且日鬥矣。将甚不祥,柰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何以圉之?令禁鑄錢,錢必還重,四錢之粟,必還二錢耳。重則盜鑄錢如雲而起,則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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