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貪官會被判死刑?一個涉案金額超10億元的反腐樣本
時間:2024-10-19 12:21:04
3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中生一案做出宣判,他因受賄、巨額财産來源不明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據官方資料,張中生共受賄10.4億元,1.3億元财産來源不明。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受賄犯罪創下的一個新高,超過了以前的任何案件。”中國刑法學會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接受央視采訪時說,“不僅總數大,單筆受賄數額也非常大。已定案的受賄犯罪事實有十八起,其中兩起達到了兩億元以上。”
自中共十八大後掀起反腐風暴以來,張中生是第一位因貪腐問題獲死刑的官員,在中國司法判決少殺、慎殺的大背景下,這場判決,尤為引人關注。
重災區
張中生的案子,從一開始就不尋常。
作為一名副廳級官員,地級市的副市長,張中生是由中紀委直接帶走調查的。2014年5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張中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此時他已經退休一年多了。據澎湃報道,退休後的張中生,在發迹地呂梁中陽縣修了兩處别墅區。選址均由風水先生看過,暗合民諺“兩山夾一溝,輩輩出閣老(高官)”。
萬萬沒想到,“閣老夢”從他這裡就斷了。事後來看,呂梁正是山西塌方式腐敗的重災區。張中生被帶走調查後不久,2014年6月,原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杜善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此前,他曾擔任呂梁市委書記一職。兩個月後,原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聶春玉,原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白雲,也相繼落馬。聶春玉曾在呂梁先後擔任市長、市委書記,白雲則曾擔任過呂梁地委副書記、呂梁市委副書記。
此外,呂梁當地還有近20名官員落馬,成為山西官場“大地震”的重災區。
2014年8月調任山西擔任省委書記的王儒林,把到任後調研的第一站,定在呂梁。“有的同志建議,呂梁情況複雜,第一站最好不去呂梁。”王儒林在呂梁市調研考察座談會上說,他經過認真考慮,還是決定到呂梁去,“主要有四個原因。第一,呂梁是革命老區;第二,呂梁是腐敗問題重災區;第三,呂梁是‘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龍的故鄉;第四,呂梁是當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矛盾突出的地區。”
“呂梁教父”
張中生一開始并沒有就此放棄掙紮。
2015年12月,被中紀委帶走一年多後,張中生被移交給山西。據山西省紀委通報,為掩蓋違紀事實,張中生勾結不法商人,僞造證據,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
彼時,中央反腐風暴剛剛刮起不久,張中生或許覺得,自己仍然可以利用關系網,逃過一劫。此前這個辦法曾經确實有效。
據澎湃報道,張中生年輕時,在中陽縣糧食局下屬食品公司擔任經理,當時公司發生營私舞弊案,辦案人員到公司找張中生問話,他十分不耐煩地說,“今天檢察院來,明天紀檢委來,審計局也在,這我還能工作?”說完,不理辦案人員,徑自離開。之後,該案在當時縣領導插手下,不了了之。
據公開資料,在食品公司擔任兩年經理後,他就調任中陽縣工商局擔任局長,再兩年,擔任縣财政局局長。之後,張中生的仕途逐步上升,相繼擔任副縣長、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2003年,他調任呂梁,擔任呂梁行署副專員。
第二年,就在他仕途逐漸上升的階段,恰好趕上了中國進入“煤炭黃金十年”。2003年前後,煤焦價格一路狂飙。呂梁,恰恰富含用于煉焦、冶金的主焦煤資源。從此,這個原本一直是山西經濟最差的地級市,迅速崛起。張中生和他在呂梁的同事們,也抓住這個機會,開始大肆為自己謀利。
就在張中生落馬半年後,新華社發布了一份“呂梁反腐報告”:《一座被“黑金”絆倒的英雄城市》。據這篇調查披露,聶春玉、張中生等官員,與當地企業老闆,建立了一個龐大而複雜的朋友圈,沒有進圈子的人,會被邊緣化。進了圈子,提拔就很容易了。
“逢年過節看望,一般來說給兩三萬美元。一般不直截了當說,我要當哪個書記,或者我要當哪個縣長,閑扯兩句話就走了。”聶春玉落馬後在反腐紀錄片《永遠在路上》中透露,錢甚至都不是硬塞,而是看到房間哪裡方便,塞進去就行。“(我)心裡也清楚,每個幹部的目的是什麼,下一步想幹啥。”
就在聶春玉、張中生等人任職呂梁期間,這座城市的官商生态變得灰暗而複雜。煤老闆過節給官員送禮,幾萬元就像“遞一根煙一樣”。
那段時期,也是山西煤礦事故頻發的階段。當地煤炭企業經常面臨重新配置、關停等命運。分管煤炭的張中生,則掌握着這些煤炭企業的生死。這些企業,自然要不斷向他輸送利益。時任山西省委書記王儒林曾談及張中生的貪污細節:“他在北京看上了一套1420萬元的别墅,讓老闆專程來北京給他付款。在海南遊玩的時候,看中了一套海南的房産,就讓在海南陪同遊玩的老闆,當場出錢買下來。”
不但如此,張中生由于長期在呂梁地區工作,在當地積累了深厚的勢力根基。即便擔任副職,其影響力也常大于正職領導。據媒體報道,當地有說法,張中生當縣長時,縣委書記拿他沒辦法;當副市長時,市長和副書記拿他沒辦法。久而久之,張中生便有了“呂梁教父”的稱号,曾在呂梁擔任市委書記的聶春玉一度也受其排擠。亦有媒體認為,張中生是“呂梁窩案”的核心。
“特别嚴重”
2016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消息稱,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中生實施逮捕。此時,距他接受紀委調查,已經過去了一年半。如此長的時間,足見其案件牽涉之複雜。
這之後兩年多時間裡,直到2018年3月28日宣判,他一直在看守所裡,等待最終的宣判。随着調查深入,他的涉案金額也越來越高。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時任山西省委書記王儒林雖然沒有點名,但實則提到了張中生。
“還有幾戶企業,投資興辦煤礦,原來計劃兩年半建成,這位副市長找他要幹股錢。企業老闆拖着沒給,副市長百般刁難,結果8年都沒有建成。老闆一看沒有希望了,無奈想把在建煤礦轉出去。副市長說,‘你不給幹股錢,你想幹幹不成,你想轉也轉不出去。’結果,老闆給了上億元,才把煤礦轉了出去。”王儒林說,山西省119個縣市區,排在最後的9個貧困縣,2015年财政收入加在一起為6.07億,“這位副市長貪腐的金額,現在查實的是6.44億,超過了9個貧困縣去年一年的财政收入”。
但最終的數額,比這還要多。據審理查明,張中生貪腐主要集中在1997年至2013年間。16年裡,張中生共貪污受賄10.4億,如此算來,平均每天非法收入超過17.8萬元。這個貪腐數額,是1949年後罕有的。以至于山西省紀委通報張中生案時,連用了兩個“特别”:“目無黨紀、心無敬畏,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
張中生應該也預料到,自己情況非常不妙。在官場多年的他,應該能夠理解這些用詞的分量。
在他之前,所有“特别嚴重”的貪腐官員,刑罰都特别嚴重。檢察機關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提起公訴時提到,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情節特别嚴重”,同時因為濫用職權等行為,“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情節特别嚴重”。最後,他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也因為“其受賄數額特别巨大,情節特别嚴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1年,“犯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數額特别巨大,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的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則等來了最高法核準自己死刑判決的消息。
據公開報道,許邁永之後,再沒有官員因為貪腐被判死刑的消息了。十八大後,内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也是在山西被判死刑。不過,他被判死刑的主要罪行是故意殺人。
2013年3月3日,山西省呂梁市某煤礦,井下一名礦工将檢修完畢的設備上鎖。呂梁的“煤炭黃金時代”,已經落幕(@視覺中國圖)
就在張中生等待判決的時候,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通過,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僞造貨币罪等九個死刑罪名。雖然貪污犯罪的死刑罪名仍在,但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談及死刑問題時提到,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中國刑法的方向。
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曾參與刑法修正案(九)的内部研讨,當時他認為,能夠取消四五個死刑罪名就很不錯了,沒想到,一下子取消了九個。“這給我一個啟發——有時候更高層的領導思想是不是比我們一些具體辦事部門還要開明?”劉仁文曾撰文分析道,逐步減少死刑适用,其實是符合國際發展潮流的。按照國際慣例,死刑隻能适用于最嚴重的犯罪。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解釋是,最嚴重的犯罪一定和剝奪他人性命的暴力犯罪相關。
正是在逐步減少、嚴格控制死刑的原則下,雖然刑法修正案(九)中仍然保留了對貪腐犯罪的死刑,但2016年,“兩高”(最高法、最高檢)出台《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實際司法操作層面上看,官方對貪官死刑的适用,确實整體偏于謹慎克制。據《民主與法制時報》統計,2000年到2003年,因貪腐被判死刑的副廳級以上幹部11人。而2005年到該報統計的2011年間,近7年裡,被處死刑的副廳級以上官員僅有8人,被處死緩的副廳級以上幹部達22人。十八大後,蘇榮、白恩培、谷俊山等人,雖然貪腐金額過億,但也都判了死緩。
生死門
3月28日,張中生等來了判決結果。他仍然被判了死刑。
站在臨汾二中院的法庭上聽取宣判時,張中生雙手一直放在身前,肩膀微縮,面無表情,隻是眼睛眨得更快了。
判決張中生死刑後,臨汾中院告知他,如果不服判罰,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0日内提出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消息披露張中生是否上訴,即便他放棄上訴,死刑判罰也要經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十八大以來,我國進一步加強了對腐敗犯罪的懲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介紹,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貪污罪、受賄罪等主要腐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一方面對死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另一方面,通過增設貪污罪、受賄罪的終身監禁制度,對腐敗犯罪也作了“從嚴”規定,“體現了對腐敗犯罪的懲治要‘當嚴則嚴’、‘寬中有嚴’。”
在臨汾中院看來,張中生情況,顯然屬于“當嚴則嚴”的範疇。“對于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臨汾中院負責人解釋道,根據刑法及“兩高”的司法解釋,貪污、受賄數額特别巨大,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社會影響特别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具體到張中生案,臨汾中院負責人介紹道,他的受賄犯罪金額不但特别巨大,而且利用職權插手煤炭資源整合、煤礦收購兼并等經濟領域,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十八大後,他還不收斂、不收手,“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在山西乃至全國造成了特别惡劣的社會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該負責人解釋道,該案還存在案發後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等特别嚴重情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綜合考慮之下,最終決定判處張中生死刑。
●資料來源:新華社、央視、《法制日報》、臨汾中院網站、澎湃新聞、《中國青年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