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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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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涵外延拓展


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是治理理论关注的一个基础性问题,随着国家与社会自身的不断演变,两者的关系也在逐渐转换,国家与社会关系经历了一个逐渐转变的历程,从“最初是表示社会和国家的一个一般性术语,与‘政治社会’同义,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与制度”[36]。从社会视角看,即所谓市民社会理论的视角。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学术界曾经围绕着市民社会问题展开过热烈讨论,并就建构中国市民社会提出了相关的理论构想,[37]不少学者围绕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问题做了系统的研究,认为“过去我们研究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时,把注意力集中于‘经济基础’或‘资产阶级社会’,而忽视了在国家和市场系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即以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38]。在实际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有学者主张以政府概念来替代国家概念,这是“为了更好地表达国家权威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在实际的分析中用政府的概念来代替国家的概念。这样有助于消除国家阶级性问题对分析的干扰”[39]。

也有学者在对马克思主义以及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国家中心论转向国家人类学的过程。国家人类学对国家与社会的二分关系表示了怀疑,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界限,“我们想象中的分野乃是国家一系列行为,比如高度规则化的官僚系统及其行为造成的感觉效应”[40]。如同有的学者评价得那样:“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者,无论是市民社会的理念的批评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际经验向度,都有意或者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41]不仅如此,如果对应现实的中国政治社会实践中,就会发现来源于西方理论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不仅面临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往往“把研究焦点放置在两类组织间的二元互动上,较少分析各自内部的分化和冲突及其对外部关系的影响和作用机制,从而简化了现实情境中正式权力与其施加对象之间的复杂关联”[42]。而中国本土性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甚至在一些具体研究中往往把国家等同于“政府”等政治性组织,把社会等同于一些处于自发状态的社区居民,影响中国本土化的国家社会研究有效推进。

在具体的中国语境下,中国共产党是研究国家社会关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之一,“任何掌握政权的政党都必然同时维系着国家与社会,由此形成的党、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执政党活动的现实基础”[43],因此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构成研究中国问题的基本理论视角。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国家、社会治理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这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中国政治中,这种独特的权力结构不能简单地采用国家与社会二分法进行理解,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关系中的“党的相对独立作用”。因此,与在国家社会关系中将国家视为中心的国家中心主义类似,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社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有的学者也提出政党中心主义的理论判断。[44]



二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20世纪80年代,美籍华裔学者倪志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一书,曾经收集了美国学者采用“国家—社会”关系视角研究改革开放前后中国政治结构变迁的成果,比较早地对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进行了研究,其后出现的新权威主义对中国国家社会互动关系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

有学者总结了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特征,认为整体表现为突出的一体化特点,也就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直接控制。[45]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经历了巨大的调整变化,出现了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两种不同的理论说法,国家中心论强调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人民福祉中的绝对性主导角色,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及国家机器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而社会中心论则强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在这样的分析视角之下就很容易形成强国家对弱社会、弱国家对强社会的理论判断。无论是国家中心论还是社会中心论,它们都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分的理论假设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形下就很容易将两者的关系简单化,可能会遮蔽实际中所面临的各种经验性验证。这样的分析路径所导致的结果是仅仅重视运用其分析框架,而缺少实质性分析功能。针对国家、社会关系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刻变化,两者之间的相互赋权成为新的趋势。有学者认为:“国家力量的增长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运作范围的扩大、运作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及有效运作水平的提高。”社会力量的增强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是“社会对国家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扩大”;第二个是“社会力量的增长意味着社会自主性的增强”;第三个是“社会力量的增长意味着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与监督水平的提升”[46]。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同国家社会相互增权的理论逻辑,于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到了相互增强和互为支撑的空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单纯对立关系也因此得到了改变。

关于国家、社会两者的互动关系,学术界形成了诸如共生关系、法团主义、双强关系等理论判断。根据有些学者的研究,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近代以来就已经存在,并以国家对社会的扶植和限制的形式存在于清末民初的国家社会关系之中。[47]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则出现了共生型国家社会关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所体现出来的关系并非是此消彼长的,而是形成了专业主导、嵌入共生和党建引领基础上的良性互动”[48]。也有学者指出,基于地方知识而采取的国家社会互动策略,更容易刺激社会组织的活力和有效性,激发国家与社会的双强关系。[49]随着国家治理实践构建了新的社会发展空间,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空间,社会团体也随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团主义也成为学者的关注焦点之一,而这一思路依循的同样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逻辑。它认为在国家赋权社会的同时,社会并不具备完整的自主性能力,需要政府提供例如制度和监管方面的规范和引导,强调政府的参与在社会中的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在赋予社会参与社会性公益类事务中的机遇,可以推动社会的自主能力发展,也能增强国家的能力。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策略的改进来提升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释放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另一方面能够利用机会和行动空间,通过对抗、冲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主动参与国家事务、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等并存的生存策略,表达、维护自身利益以赢得自身的成长与发展”[50]。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强国家、强社会的理论,“要求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法律上的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与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出适宜的活动环境与条件。对于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如环境保护、社会公正、国民教育等等,国家则必须主动地予以解决”[51]。也就是说,国家除提供社会不能解决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外,还需要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平台和资源环境,激发和孕育出社会自身活力,并将其作为未来我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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