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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頓先生對醫生進行了盤诘:

“彼徹雷醫生,你是否認為,屍體體外并無流血?”

“這一點我十分肯定。”

“為什麼?”

“衣服上沒有任何的血迹。”

“那麼就可以推斷,兇案發生地點沒有沾染任何的血迹了?”

“當然。”

“那麼即便屍體被移動很遠的距離,也不會留下血迹暴露移屍的路徑了?”

“不會留下血迹。”

“根據你的想法,兇案現場是距離發現屍體處很遠的地方,還是在距離那裡很近的地方?”

“這個問題超出了我的能力太多,我無法作答。莫頓先生,我在庭上的職責是講述我如何被叫去查看死者,對死者的死因進行分析。如果陪審團确實想聽我的推斷,我也可以如實相告,以供陪審團參考。”

于是陪審團進行了一番商讨,商讨結果就是,陪審團表示他們非常想要聽取醫生的想法。

(我十分确信,正是下面一席話讓陪審團最終做出了判決。)

這位醫生是這樣說的:

“我是這樣想的,這起死亡事件是由偷獵引發的——我并不認為是聚衆鬥毆所緻,相反,此人的死是個意外。附近地區的人都對一件事心知肚明,而我認為在這個節骨眼上我也無須故作矜持,應該有一說一,佩德裡先生。我要說的是,佩德裡少爺非常癡迷于偷獵。我想他是和他的同伴一起出去偷獵了——我自己曾有兩次在晚上被喚去行醫,路上就看到這位少年形迹非常可疑——在他們偷獵期間,他們中的一人為利器所傷,以緻身亡。而這個利器通常是裝在較沉的木棍頂端,用來投擲獵捕兔子的。我認為當時出了十分可怕的意外——我們都知道若使用了利器,一旦發生意外造成外傷會是多麼可怕的事——這年輕人受了緻命傷,最終死了。在他死前,他吓壞了的同伴曾慌亂地試圖将箭拔出,結果箭頭卻卡在了死者體内,鈎到了一根肋骨上,而為了将箭頭從卡住的骨頭上取出,他們用了很大的力氣,最終導緻箭杆從箭頭上脫落。這樣一來,屍體會在其父的家門口被發現就解釋得通了。他的同伴知道他的身份,他們害怕一旦被人發現自己的行為,必然會招緻罪責,有損自己的名聲。于是他們将屍體帶到了他父親家的門口,丢在那裡不管了。以上推論,”醫生總結道,“在我看來,是我能找出的最合理的解釋方式,如此才能解釋這件不同尋常且令人惋惜的案子中種種奇特的情形。我要對佩德裡先生說聲抱歉,因為我在講到這位先生的兒子,也就是死者時,或許有損其人的名聲。但我這樣做有充分的理由。一件罪行或是慘案有時太過撲朔迷離,以至查找犯人,或者說有過失的人時,懷疑的範圍圈得太廣。我不過是想将審訊的範圍盡可能縮小,以免更多的人受到牽連,被疑為罪犯。不過,若是有誰能就本起慘案提出比我更清晰的解釋,我也很願意承認我說錯了。”

(我再重申一次,毫無疑問,彼徹雷醫生的分析非常完美且合理地契合了本案的種種細節。)

莫頓先生對彼徹雷醫生的盤诘到此結束。

下一位被傳喚的證人是特拉姆的一名巡警。他是個愚蠢到無可救藥的傻瓜,我也是吃了些苦頭才明白這一點的。此人若是在鄉野小酒館裡吵吵嚷嚷還有些用處,可論起偵破案情,他連達特——我的狗——都比不上。

從記錄來看,他做證時十分愚蠢,證詞仿佛流水賬一般,以至連法官都斥責了他。

他就隻會說,有人叫他,他就去了,他看到了誰誰的屍體“死翹翹”地躺在那裡。這就是他能給出的“全部”證詞了。

莫頓先生親自嘗試審問他,可就算是莫頓先生也拿他沒有辦法。

“在他趕到之前,發現屍體的地點圍了多少人?”

“一個都沒。”

“怎麼會這樣呢?”

“這個嘛,因為湯姆·布朗,就是那個花匠啊,立馬兒就來找他了。湯姆·布朗頭一個兒找的就是他,因為他最先想起來找的就是他。”

實情确實如此,我去到特拉姆時發現他所言非虛。園丁布朗被吓得夠嗆,在他一通大喊大叫引得女管家的注意後,就立即沖到村裡找尋毫無用處的幫助來了,所有被吓蒙的人都會這樣無頭蒼蠅一般亂撞。而這名警官的農舍恰好是他遇上的第一所住有警察的房子,于是這名警官就最先收到了消息。如果本案有得到正确的處理,那麼這名警官作為第一名收到消息的人,他應該立即尋找某些特定證據,凡是偵探,必然先要找尋這一類證據。

這名好似律師的陪審員所提出的頭兩個問題,說明他知道這個證詞可能非常重要,隻可惜這位證人——名叫約瑟夫·希金斯的——對自己的職權所在竟然一竅不通。

第一個問題是:

“星期一的晚上下雨了,是不是?”

(星期一就是慘案發生的前一天。)

“是……是的,那天下雨了。”希金斯回答道。

然後便是這個重要非凡的問題:

“你是最先趕到現場的一批人。你是否注意到周圍有任何鞋印呢?”

在我看來,莫頓先生很明顯是在根據醫生所提出的理論進行盤诘。顯然,如果是偷獵的同伴将死去的鄉紳少爺運到家宅正門那裡去的,那麼因為晚上曾經下過雨,所以柔軟的土地上就會不可避免地留下許多鞋印。

此問題一出,證人居然問道:“什……什麼?”

莫頓将問題重複了一遍。

“沒,我一個也沒看見。”

“你對你的職責所在真是一竅不通。”莫頓先生說道。

這位陪審員說得沒錯。我得與讀者好好講講,比起其他各種次要證據,因為鞋印而被送上絞刑架人可要多多了,有鞋印做證可謂鐵證如山。鞋釘掉了一顆,還是有兩三顆擠到了一起,是有一顆釘子斷了,還是所有釘子都完好無損,這些特征一次又一次地認出嫌疑人所穿的鞋與被害人附近印有的鞋印聯系起來,也一直是證據鍊的第一環,足夠将兇手送上絞刑架,或是将未成年的重刑犯送進鐵壁銅牆。

說真的,如果要我就如何躲避偵查給作惡多端之人提一條建議,我一定會說,要随身多備一雙靴子,等你需要接近犯案現場時,将你常穿的那雙鞋換下,将準備的這雙換上,穿着這雙預備好的鞋去做惡事。從現場逃走時依然穿着這雙預備的鞋,等你逃出了一定距離,再換回另一雙鞋,再将這雙會暴露行迹的作惡之鞋小心藏起。這樣一來,你常穿的鞋就成了你無罪的鐵證,一切能推斷你有罪的證詞都站不住腳。

我這樣公然教授犯罪手段,大家也不必驚慌,因為我另有妙計良方,專門應對這種“狡兔三雙鞋”的犯罪辦法,對此我很是自得。而且我已将這妙計廣泛地教給了各處警察,任何意圖将我上文所給出的建議付諸行動的,隻會是自投羅網,且落網的風險可比普通犯案手法還要大些。

讓我們再回到手頭的正事上來吧。

特拉姆的巡警或許是除了莫頓以外,城中唯一一個應該知道,死屍附近每一個腳印都是價值連城的證據這一道理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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