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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黃帝之世,不麛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椁。事不同,皆王者,時異也。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衆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義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内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農非高于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時也。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若治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禽獸,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名尊地廣,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于亡者,何故?戰罷者也。
不勝而王、不敗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也,民勇者,戰勝;民不勇者,戰敗。能壹民于戰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戰者,民不勇,聖王見王之緻于兵也,故舉國而責之于兵。入其國,觀其治,兵用者強。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則民用矣。凡戰者,民之所惡也。能使民樂戰者王。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史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
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衆,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
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而無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為奸邪、盜賊者死刑,而奸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者衆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況跖乎?勢不能為奸,雖跖可信也;勢得為奸,雖伯夷可疑也。
國或重治,或重亂。明主在上,所舉必賢,則法可在賢。法可在賢,則法在下,不肖不敢為非,是謂重治。不明主在上,所舉必不肖,國無明法,不肖者敢為非,是謂重亂。兵或重強。或重弱,民固欲戰,又不得不戰,是謂重強。同固不欲戰,又得無戰,是謂重弱。
明主不濫富貴其臣。所謂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謂貴者,非爵位官職也?廢法作私爵祿之,富貴。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過人也。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勇力,弗敢我殺;雖衆,不敢勝其主;雖民至億萬之數,縣重賞而民不敢争,行罰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國亂者,民多私義;兵弱者,民多私勇。則削國之所以取爵祿者多塗;亡國之欲,賤爵輕祿。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無祿而富,無官而長,此之謂奸民。
所謂“治主無忠臣,慈父無孝子”,欲無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
不能獨為非,而莫與人為非。所謂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飲食有節,則出寡矣。女事盡于内,男事盡于外,則入多矣。
所謂明者,無所不見,則群臣不敢為奸,百姓不敢為非。是以人主處匡床之上,聽絲竹之聲,而無下治。所謂明者,使衆不得不為。所謂強者,天下勝。天下勝,是故合力。是以勇強不敢為暴,聖知不敢為詐而虛用;兼天下之衆,莫敢不為其所好而辟其所惡。所謂強者,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
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敵者,先自勝者也。
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為之時勢,故為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是以兵出而無敵,令行而天下服從。黃鹄之飛,一舉千裡,有必飛之備也;麗麗、巨巨,日走千裡,有必走之勢也;虎、豹、熊、罴,鸷而無敵,有必勝之理也。聖人見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濕制火。故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于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别;非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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