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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從古至今,為患于人類,給人類帶來城市破壞、國家人口絕滅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壞等絕大部分災禍的最大問題,不在于世界上有沒有權力存在,也不在于權力是從什麼地方來的,而是誰應當具有權力的問題。由于這個問題的解決,其重要性不亞于君主們的安全,以及君主領地和國家的和平福利,在我們看來,一個政治學的作家在解決這個問題上應該給以很大的注意,并且觀點應該非常清楚,因為,如果這一點還有争論的餘地,其餘一切便沒有什麼意義了。用極權主義所能帶來的一切光輝和誘惑來裝點權力而不說明誰應當具有這種權力,結果隻會更加刺激人們去發展其自然的野心(這種野心本身,原來就極其容易走向極端)使人們更加熱中于争權奪勢,從而為不斷的鬥争和擾亂埋下永久的禍根,使本屬政府的任務和人類社會之目的的和平及安甯倒不可得到了。
107.我們的作者比其常人更有解決這問題的責任,因為他斷言“國家權力的授予是神的規定”,這話使權力本身及其轉移都成為神聖的;所以便沒有任何權力,也沒有任何考慮,可以從根據神權被授予了這種權力的人手中将其奪去;也沒有任何需要和辦法能用别人來代替他。因為,如果“國家權力的授與是神所規定”,而亞當的“繼承人”就是用這種方式“被授與”以這種權力的人(見前面一章 ),據我們的作者說,如果任何不是亞當的繼承人登上了王位,其亵渎神聖的程度之大,猶如在猶太人當中,一個不是亞倫的後裔的人當了‘祭司’一樣。理由是這樣的:“不獨”祭司的職權“一般是出自神的規定,而且,它的指定”隻能為亞倫一族及其後裔所專有這條規定,就使得這職位不能為亞倫的子孫以外的任何人所享受或行使,所以,亞倫的後裔的繼承,人們都慎重地遵守,因為這個原故,人們都能确切地知道誰是具有充任祭司資格的人。
108.現在,讓我們看看,我們的作者為了使我們知道誰是這個“根據神的規定具有充當全人類君主之權的繼承人”到底下了多大的功夫。我們看到的關于他們的第一次叙述是這樣說的:“子孫的這種從屬既是一切王權的源泉,出自上帝自己的意旨,所以國家的權力不獨一般出自神的規定,而且它特定地指定授與最年長的兩親”。象這樣重大的事情應該用明白的話來說,以便盡量減少可疑或意義模棱兩可之處;我以為如果言語能夠清楚明确地表達一種概念的話,則親緣或血統上不同程度的親疏等一類名詞就是可用的言語之一。因此,我們本來希望我們的作者在這兒應該用一種較為明白易憧的詞句,好教我們更易于知道,誰是“神所規定被授與國家權力”的人;至少,他也應該告訴我們他所說的“最年長的兩親”是什麼意思;因為,我相信,如果已經把土地授與或賞賜給他,和他族中的“最年長的兩親”,恐怕他也會以為有必要請人把這名詞給他解釋一下,而且他也很難知道這土地在他身後應屬于什麼人。
109.在恰當的語言中——在這類性質的論文中,恰當的語言是當然必要的——所謂“最年長的兩親”不是指最年長的有兒女的男人和女人,便是指最早有兒女的男人和女人,那麼,我們的作者的論斷即是說,在世的時間最長或生兒育女最早的父母“根據神的規定”有握有“國家權力”之權;如果這話有甚麼悖謬,我們的作者應負其責;如果他的意思與我的解釋不同,那也應當歸咎于他沒有把話說清楚。我确信,“兩親”一詞,決不能單指男性的嗣續,而“最年長的兩親”也決不能指一個嬰孩——不過,如其能隻有一個,他有時可能就是真正的繼承人。然而雖有“神的規定的授與”,我們仍然對于國家權力應歸屬何人,感到茫然,就好象完全沒有過這種授與一樣,或者好象我們的作者什麼也沒有說過一樣。
“最年長的兩親”一語,使我們對于誰是依據神的規定而應具有國家權力一事,比起那些從來沒有聽到過亞當的嗣子或繼承(這個詞,我們的作者說得滿篇都是)一類話的人,更加糊塗。他的着作的主要内容雖是教人要服從那些有被人服從的權利的人,而這種權利,據他說,是世代承襲的,但是,哪些人是應有這種世襲權力的人這一點,就好比是政治學中的“煉金術者的點金石”那樣可望而不可即,任何人從他的着作中都發現不出來。
110.當他自己想要說什麼的時候,象羅伯特爵士這樣一個偉大的文體大師,說了這種意義含糊的話,決不能歸咎于他缺乏語言知識,因此我恐怕由于他體會到用神的規定來決定繼承的規則是多麼困難,或者體會到即使肯定了這種傳襲的規則,對于達到他的目的,或是在有助于搞清楚與肯定君主地位上隻能起多麼小的作用,所以甯肯滿足于使用暧昧和籠統的名詞,叫人聽起來不那麼刺耳,使人們樂于接受,而不願提出任何關于亞當的這種“父權”傳襲的明确規則,讓人們在心理上對于傳給何人感到滿足,并且知道那些是有權利掌握王權,因而取得他們的服從的人。
111.否則,羅伯特爵士既然那樣強調“傳襲”、“亞當的繼承人”、“下一代的繼承人”或“真正的繼承人”等名詞,他怎麼可能竟然從不告訴我們“繼承人”是什麼意義,也不指出認定誰是“下一代的”或“真正的繼承人”的方法呢?我不記得他在什麼地方曾把這個問題明白地處理過,而是在碰到這問題時,隻很當心地,又很猶豫地接觸它一下;他這樣作是非常必要的,否則,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則上的政府和服從都沒有意義;那個無比完善的“父權”對任何人也都沒有用處了;所以,我們的作者告訴我們說,“不僅是權力的一般結構,甚至連它之隻限定于一種類型——即君主制——以及決定它須歸于亞當這一特定的個人及其後裔——這是上帝的三道法令。不論是夏娃還是她的子孫都不能限制亞當的權力,也不能把别人與亞當聯在一起,凡給予亞當的權利,是先給予他個人,然後由他轉給他的後裔。”在這個地方,我們的作者又告訴我們“神的意旨”限制亞當的君權傳給誰呢?作者說“傳給亞當的世系和後裔”,這真是一種特别的限制,對整個人類的限制。假如我們的作者能在人類之中找出一個不屬于亞當的“世系”或“後裔”的人來,這個人或許可以告訴他,誰是亞當的下一代繼承人,但是,就我們說來,我對于這種把亞當的帝國限制于他的一“系”或“後裔”的辦法怎樣能夠幫助我們找得到“一個繼承人”是感到失望的。我們作者的這種“限制”誠然可以為那些想在獸類中去找尋“繼承者”的人節省一些勞苦——如果其中有任何這樣的繼承者的話——但是這對于在人類中發現“一個下一代繼承人”卻不會有什麼貢獻。固然,告訴我們說,亞當的世系和後裔應有王權,是一個解決亞當王權傳襲問題的簡易方法,用淺易的英語來說,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有這種權力,因為,活着的人,哪一個不具有亞當的“世系”或“後裔”的身份,隻要這身份存在着,它就屬于我們作者所說的由上帝意旨規定的限制範圍之内。不錯,他告訴我們說“這種繼承人不獨是自己的子孫之主,而且是自己的兄弟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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