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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上帝既把人造成這樣一種動物,根據上帝的判斷他不宜于單獨生活,就使他處于必要、方便和愛好的強烈要求下,迫使他加入社會,并使他具有理智和語言以便繼續社會生活并享受社會生活。最初的社會是在夫妻之間,這是父母與兒女之間社會的開端;嗣後又加上了主仆之間的社會。雖然所有這些關系可以而且通常也确實會合在一起而構成一個家庭,其主人或主婦具有适合于家庭的某種統治;然而,我們從下文可以看出,這些社會,不論個别地或聯合在一起,都不夠形成政治社會,假如我們對每種社會的不同目的、關系和範圍加以考慮的話。
78.夫妻社會是基于男女之間的自願合約構成的。雖然它主要包含着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種對彼此身體的共有和權利,然而它還帶有互相扶養和幫助以及對于利益的共享,這不但為鞏固他們的互相照顧和親密感情所必要,而且亦為他們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為他們的子女有權利得到他們的養育扶持,直到他們能夠自立為止。
79.男女間結合的目的既不僅是生殖,而是種族的綿延,所以男女間的這種結合,即使在生育之後,還應該在有必要養育和扶持兒童的期間維持下去,這是因為兒童應該得到生身父母的保育扶持,直到他們能夠自立謀生為止。無限智慧的創世主對他親手造成的創造物所樹立的這條規則,我們看到是為低等動物所堅決服從的。在那些以草為飼料的胎生動物中,雌雄之間的結合在交配行為後即不再保持,因為母乳在幼獸自己能吃草以前已足夠維持其營養,雄獸隻是傳種,不再過問雌獸或幼獸,對它們的扶養不能有所貢獻。但在猛獸中,雌雄的結合比較長久些,因為雌獸隻靠它自己捕獲的東西不夠維持它自己并養活它的為數衆多的幼獸,而捕食其他動物比起以草為飼料來是個更費力更危險的生活方式,這就必須由雄獸幫同扶養它們的共同家庭,因為幼獸在自己能夠捕食以前,隻能靠雌雄獸的共同照顧才能生存。在所有的鳥類中情況也是一樣(除掉某些家禽,由于有足夠的飼料,雄的不必飼養照顧幼禽),幼禽在巢内需要喂飼料,雌雄繼續配偶直到幼禽能夠起飛和自己覓食為止。
80.我想這就是人類的男女結合何以比其他動物的結合較為長久的主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理由。這是因為在女人所生的孩子尚未脫離對父母的幫助和扶持的依賴,還不能自己謀生和一切都須從他的父母得到幫助的時候,女人即可能懷孕,而且事實上往往重新懷孕,又生出一個孩子來。
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既有照管扶養他的子女的責任,就有義務和同一個婦女繼續維持夫妻社會;這要比其他動物為長,因為其他動物在再度生育的季節到來之前,它們的幼小動物已能自謀生存,兩性的結合自然而然地解散了,直到婚姻之神在他經常一年一度的季節裡又召喚它們另選新配偶的時候為止,它們是完全自由的。人們在這裡不能不贊美偉大創世主的智慧,他既賦予人以一種能為将來準備又能供應目前需要的先見和能力,就使夫妻的社會有必要比其他動物的兩性結合更為持久,從而可以鼓勵他們的勤勞,可以使他們的利益結合得更緊密,以便對于他們共同的子女提供給養并進行儲藏,而夫妻社會如果随意結合或者經常很容易地宣告解散,那就會大大地危害他們共同的子女。
81.不過,雖然對人類的這些約束使夫妻關系比其他動物較為牢固和持久,人們卻有理由可以問,為什麼這種保障生殖和教育并照顧到繼承的合約,不可以同其他任何自願的契約那樣,基于同意、或在一定時間、或根據某些條件使它終止呢,因為就事情的性質和目的來看,這并不應該總是終身的——我指的是不受任何規定所有這類合約為永久性的明文法約束的這樣一些契約。
82.但是,雖然夫妻隻有同一的共同關系,然而由于各有不同的理解,他們不可避免地有時也會有不同的意志;因此有必要使最後的決定——即統治——有所歸屬,這就自然而然地落在較為能幹和強健的男子份内了。但是這隻限于有關他們共同利益和财産的事情,妻子仍然充分和自由地保有由契約規定為她的特有權利的事項,至少她所給予丈夫的支配她的生命的權力并不大于她所享有的支配丈夫的生命的權力。丈夫的權力既遠不及一個專制君主的權力,妻子在許多情況下,在自然權利或他們的契約所許可的範圍内,就有和他分離的自由,不論那個契約是他們在自然狀态中訂立的,或基于他們所處的國家的習慣或法律訂立的;而兒女在分離時應歸屬父方或母方,則根據這種契約的規定。
83.婚姻所要達到的全部目的既是在政府統轄下也是在自然狀态中取得的,政府官長并不能剝奪夫妻的任何一方為達到那些目的——即生育兒女和在他們共同生活時的相互支持和幫助——而勢必需要的權利或權力,而隻能在夫妻之間對這些事情發生争執時進行裁斷。如果不是這樣,如果絕對主權和生殺之權自然屬于丈夫,而為夫妻之間所必要的話,則在不容許丈夫具有這種絕對權威的任何國家中,将不可能有婚姻。但是,既然婚姻的目的并不需要丈夫具有這種權力,夫妻社會的條件就并不使他具有這種權力,因為這對于婚姻狀态是根本不必要的。夫妻的社會在沒有這種權力的情況下,也能存在和達到它的目的;至于财産的共有、處理财産的權力、互相幫助和支持以及屬于夫妻社會的其他事情,則可以基于結成夫妻社會的契約而有所不同、有所調整,隻要與生育和扶養兒女直到他們能自力謀生為止的精神相符合就行。凡是對結成任何社會的目的并無必要的,對于這種社會就沒有必要。
84.關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社會,以及屬于他們雙方的各自的權利和權力,我在前一章 裡已詳加讨論,此處無需再有所申述;我認為它顯然和政治社會極不相同。
85.主人和仆人是和曆史同樣古老的名稱,但是獲得這些名稱的人的條件很不相同。一個自由人向另一人出賣在一定時期内提供他的勞役以換取工資,從而使自己成為另一人的仆人;并且,雖然這一行為通常使他處在主人的家庭内,受一般的紀律管束,然而這隻給主人以暫時支配他的權力,而且不超越他們之間契約中所規定的範圍。但是另外還有一種仆人,我們以一個特殊的名稱叫他們為奴隸,他們是在一次正義戰争中被獲的俘虜,基于自然權利要受他們主人的絕對統轄權和專斷權力的支配。像我所說過的,這些人既已放棄了他們的生命權,因而也放棄了他們的自由,喪失了他們的财産——處在奴隸狀态中不能有任何财産——他們就不能在那種狀态中被認為是政治社會的任何部分,因為政治社會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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