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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論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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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雖然政府除上述以外根本沒有别的起源,社會也隻有以人民的同意為基礎,但是野心使世界上充滿了紛亂,以緻在構成人類曆史的這樣大的一部分的戰争的喧噪聲中,大家很少注意到這種同意;因此,有許多人就把武力誤認為人民的同意,認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毀房屋并不等于在原處重建新屋一樣。固然,為了創建新的國家結構,往往要摧毀舊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決不能建立一個新的結構。
      176.一個侵略者由于使自己同另一個人處于戰争狀态,無理地侵犯他的權利,因此決不能通過這一不義的戰争狀态來獲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權利,對于這一點,人們都很容易同意,因為人們不能想像強盜和海賊應當有權支配他們能用強力制服的人,或以為人們須受他們在非法強力挾制下作出的諾言的約束。如果一個強盜侵入我家,用刺刀對向我的喉嚨,逼我立約将我的産業讓渡給他,這會使他獲得任何權利的根據嗎?這也就是一個不義的征服者用劍鋒逼我順從時所取得的權利根據。損害和罪行,不管是出自戴王冕的人或微賤的人之手,都是一樣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黨羽的數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有何差異。唯一的差異就是,大盜懲罰小盜使他們服從自己,而大盜們因為過于強大,決非這個世界的軟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懲辦,就得到桂冠和勝利的酬賞,反把懲罰罪犯的權力拿到手裡。對于一個這樣地侵入我家的強盜,我有什麼救濟的辦法呢?那就是訴諸法律以求得公道。但是,也許我得不到公正的裁判,或者我因殘廢而不能行動,遭受搶劫而沒有訴諸法律的财力。如果上帝剝奪了我尋求救濟的一切手段,那就隻有忍耐一途。但是,當我的兒子有能力時,他可以尋求我被拒絕的法律救濟;他或他的兒子還可以重行起訴,直到他收回他應享有的東西為止。可是,被征服者或他們的兒女,在人世間沒有法庭、也沒有仲裁者可以告訴。那麼,他們可以像耶弗他一樣,訴諸上天,并重複他們的申訴,直到恢複他們的祖先的原有的權利為止,這個權利就是要有一個為大多數人所贊同和爽快地默認的立法機關來支配他們。如果有人反對,認為這會引起無窮的糾紛,我的回答是,這不會比司法所引起的糾紛更多,如果司法對所有向它申訴的人都受理的話。一個人如果無緣無故騷擾他的鄰人,他便要受鄰人所訴請的法庭的處罰。訴諸上天的人必須确信他有充分的理由,而且還有值得付出與申訴有關的精力和費用的理由;因為他将對一個不能受蒙騙的法庭負責,而這個法庭肯定是會衡量任何人對同屬社會的成員、即人類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損害而加以懲罰的。由此可見,不義戰争中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順從的權利。
      177.但是,我們假定勝利是歸于正義的方面,并且考察一下合法戰争中的征服者,看他得到什麼權力和對誰享有這種權力。
      第一,顯然他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進行征服的人的權力。那些在他的方面進行戰鬥的人們,不能由于征服而受到損失,而是至少還必須是像從前那樣的自由人。最通常的情況是,他們根據一定的條件效勞,意思是說,他們可以同他們的領袖分享戰利品的一部分和由勝利得來的其他利益;或至少應給以被征服的國家的一部分。我希望征服的人民不是通過征服而成為奴隸,并僅僅為了顯示他們是他們的領袖的勝利的犧牲品而戴上桂冠。那些以武力建立專制君主統治的人們,使他們的英雄、即這種君主國家的創立者變成放肆的德洛坎塞①之流,卻忘記了他們還有将校士卒為他們在戰争中取得勝利,或幫助他們鎮壓或同他們一起占有他們所并吞的國家。據有些人說,英國的君主制是建立于諾曼人的征服②時期,從而使我們的君主取得享有絕對統轄權的依據。如果這是真實的(但從曆史上看,卻并不是這樣)以及威廉王有對英倫島作戰的正義權利的話,那麼,他靠征服得來的統轄權也隻能及于當時居住在這裡的撒克遜人和不列颠人。無論征服會造成什麼樣的統轄權,同威廉一道來的并幫助他征服的諾曼人,以及他們的所有後裔,全是自由人,不是由于征服而變成的臣民。如果我或别的什麼人作為他們的後裔而要求自由,就很難作出相反的證明。顯然地,法律既然沒有對這些民族加以區别,就無意使他們的自由或利益有任何差别。
      178.但是假定(縱然很少有這樣的事)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未結成一個國家的人民而受制于同樣的法律,享有同樣的自由。讓我們再看一下一個合法的征服者對于被征服者享有什麼權力;我說,這種權力純粹是專制的。他享有絕對的權力來支配那些因不義戰争而喪失其生命權的人的生命,但是對于那些不參加戰争的人的生命或财産以及甚至那些實際上參加戰争的人的财産,卻不能享有這種權力。
      179.第二,我可以說征服者隻是有權支配那些實際上曾幫助、贊成或同意那用來攻擊他的不義武力的人們。因為,既然人民沒有授權他們的統治者去做不義的事情,例如發動不義的戰争(因為他們自己也從未有過這種權力),那麼除非是他們實際上煽動這一戰争,他們就不應該被認為對于在不義戰争中所作的暴行和不義行為負有罪責,正如他們不應該被認為對于他們的統治者對人民或他們同一國家的臣民的任何部分施行的任何強暴或壓迫負有罪責一樣,因為他們未曾授權他們的統治者去做這一或那一件事。誠然,征服者很少對這些加以區别,而是有意地讓戰争的混亂把一切都混同一起;不過這仍變更不了正義,因為征服者的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權力之所以存在,隻是由于後者曾用強力來進行或支持不義的事情,所以他隻能有權支配那些贊同這強力的人們,其餘的人都是無辜的。征服者無權統治那個國家的對他沒有傷害的人民、即沒有放棄自己生命權的人們,正如他無權統治其他任何沒有侵犯他或向他挑蠥E而同他和睦共處的人一樣。
      180.第三,征服者在正義戰争中對被他打敗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權是完全專制的,後者由于使自己處于戰争狀态而放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因此征服者對他們的生命享有一種絕對的權力,但他并不因此對他們的财産享有一種權利。無疑地,乍聽起來這似乎是個很奇怪的學說,因為它與世界上的慣例完全相反。在說到國家的領地時,最常用的說法是指那種通過征服而得的土地,似乎光是征服就轉移了占有的權利。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強有力者的做法無論怎樣被普遍采用,總很難成為正确的準則,盡管構成被征服者的順從的一部分的,是對征服者用劍鋒強加于他們的境遇不加争辯。
      181.雖然在一切戰争中,強力和損害常常是交織在一起的,而當侵略者使用強力來對付那些與他進行戰争的人們的人身的時候,很少不傷害他們的财産,但是,使一個人處于戰争狀态的隻是強力的使用。因為,不論以強力開始造成損害或者悄悄地用詐騙?造成損害,他都拒絕賠償并以強力維持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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