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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論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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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如果說篡奪是行使另一個人有權行使的權力,那麼暴政便是行使越權的、任何人沒有權利行使的權力。這就是任何人運用他所掌握的權力,不是為了處在這個權力之下的人們謀福利,而是為了獲取他自己私人的單獨利益。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财産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欲為目的,那就是暴政。
      200.假如有人因為這話出自一個寒微的臣民之口,而懷疑它是真理或健全的論斷,我希望一個國王的權威會使他接受這個說法。詹姆士一世在1603年對議會的演說中告訴議員們說:“我将永遠以公衆和整個國家的福利為重來制定好的法律和憲法,而不着目于我的任何特殊的和私人的目的;我始終以為國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的最大的幸福和人世的樂趣,這就是一個合法的國王和一個暴君的根本不同之點。因為我确認,一個有道之君和一個篡奪的暴君之間突出的和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傲慢的和懷有野心的暴君認為他的王國和人民隻是受命來滿足他的願望和不合理的貪欲的;有道的和正直的國王卻與此相反,認為自己是受命來為人民謀取财富和财産的。”在1609年他對議會的演說中又有這樣的話:“國王以一種雙重的誓言來約束自己遵守他的王國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既然作為一個國王,就必須保護他的王國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時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因此在一個安定的王國内,每一個有道的國王都必須遵守他根據他的法律與人民所訂立的契約,并在這個基礎上按照上帝在洪水之後和挪亞訂結的契約來組織他的政府:”地還存在的時候,稼穑、寒暑、冬夏、晝夜就永不停息了。‘因此,在一個安定的王國内進行統治的國王,一旦不依照他的法律來進行統治,就不再是一個國王,而堕落成為一個暴君了。“稍後又說:”所以,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國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們的法律的範圍以内。凡是誘使他們不這樣做的人們都是奸佞險惡之徒,既不忠于國王,亦背叛國家。“可見,這位通曉事理的明達的國王認為國王和暴君之間的區别隻在于這一點上:國王以法律為他的權力的範圍,以公衆的福利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則使一切都服從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201.若以為這種缺點隻是君主制所特有,那是錯誤的;其他的政體也同君主制一樣,會有這種缺點。因為權力之所以授與某些人是為了管理人民和保護他們的财産,一旦被應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來使人民貧窮、騷擾他們或使他們屈服于握有權力的人的專橫的和不正當的命令之下時,那麼不論運用權力的人是一個人還是許多人,就立即成為暴政。
      所以我們在曆史上看到雅典有三十個暴君,西拉科斯也有一個暴君;而羅馬的十大執政的不能令人忍受的統轄,也不見得比較好些。
      202.如果法律被違犯而結果與旁人有害,則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了。如果掌握權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強迫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就不再是一個官長;未經授權的行為可以像以強力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的人那樣遭受反抗。就下級官員來說,這一點是被大家承認的。一個有權在街上逮捕我的人,如果企圖闖入我的住所來執行令狀,我縱然知道他持有逮捕狀并具有合法的職權可以有權在宅外逮捕我,但我仍可把他當做盜賊那樣抗拒他。為什麼對于最下級的官員可以這樣,而對于最高的官長就不可以這樣呢?我倒很樂意有人對我說明。如果說長兄因為擁有他的父親的産業的最大部分,就有權剝奪他的任何一個兄弟的分得的财産,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一個占有整個地區的富人,他是否就享有随意霸占他的窮苦的鄰人的茅舍和園圃的權利呢?合法地擁有遠遠超過絕大部分亞當子孫們所有的廣大權力和财富,不獨不能作為借口,更不能作為理由來進行不依職權而損害别人的掠奪和壓迫,相反地,這隻能使情況更加嚴重。因為,超越職權的範圍,對于大小官員都不是一種權利,對于國王或警察都一樣無可寬恕。可是,無論是誰,隻要他受人民更大的托付,比他的同胞已享有更大的份額,而且由于他的教育、職守、顧問等便利條件,理應對于是非的權衡認識得更加清楚,如果他竟還如此,當然是更加惡劣。
      203.那麼,君主的命令是可以反抗的嗎?是否一個人隻要覺得自己受害,并且認為君主并不享有對他這樣做的權利,就可以随時加以反抗呢?這樣就會擾亂和推翻一切制度,所剩下的不是國家組織和秩序,而隻是無政府狀态和混亂罷了。
      204.對于這一點,我的回答是:強力隻能用來反對不義的和非法的強力。凡是在其他任何場合進行任何反抗的人,會使自己受到上帝和人類的正當的譴責,所以就不會引起有些人常說的那種危險或混亂。因為:205.第一,在有些國家裡,君主的人身基于法律是神聖的,所以無論他命令或做什麼,他的人身都免受責問或侵犯,不受任何強制、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責罰。不過對于低級的官吏或他所委任的其他人的不法行為,人民仍然可以抗拒,除非他想通過實際上使自己與人民處于戰争狀态的辦法解散他的政府,任由人民采取在自然狀态中屬于每一個人的防衛手段。關于這種情況,誰能知道結局将是什麼呢?一個鄰近的王國已經向全世界顯示一個異常的例子了①。在其他一切場合,君主人身的神聖不可侵犯使他免受一切妨害,從而隻要政府存在,他個人是免受一切強暴和損害的;沒有再比這更明智的制度了。因為他個人所能造成的損害是不至于屢次發生的,其影響所及也不至于很遠大;以他單獨的力量也不能推翻法律或壓迫全體人民,即使任何秉性軟弱昏庸的君主想要這樣做的話。一位任性的君主在位時,有時會發生一些特殊的過錯,但其所造成的害處,卻可在元首被置身于危險之外的情況下由公衆的安甯和政府的穩固這些好處得到充分的補償。對于整體來說,少數一些私人有時有受害的危險,比國家元首随随便便地和輕易地被置于危境,要穩當得多。
      206.第二,但是這種隻屬于國王人身的特權,并不妨礙那些未經法律授權而自稱奉他的命令來使用不正當強力的人們為人民所質問、反對和抗拒。舉一個明顯的例子:一個持有國王的逮捕狀去捕人的官吏,雖有國王的全權委任,卻不能闖入此人的住所去逮捕他,也不能在某些日期或某些地方去執行國王的命令,縱然逮捕狀上并未作出這種例外的規定,但這些是法律所限制的,如果違犯,國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獲得寬恕。因為君主的權威僅為法律所授予,他不能授權任何人來作違反法律的行為,國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的這種行為合法化。任何官長越權發出的委任或命令,如同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一樣,是無效的和不起作用的,兩者的差别在于官長具有為某些目的而規定的職權,私人則根本什麼職權都沒有。因為,使人享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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