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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河東之學,悃愊無華,恪守宋人矩矱,故數傳之後,其議論設施,不問而可知其出於河東也。若陽明門下親炙弟子,已往往背其師說,亦以其言之過高也。然河東有未見性之譏,所謂“此心始覺性天通”者,定非欺人語,可見無事乎張皇耳。
文清薛敬軒先生瑄
薛瑄字德溫,号敬軒,山西河津人。母夢紫衣人入谒而生,膚理如水晶,五髒皆見,家人怪之。祖聞其啼聲,曰:“非常兒也。”自幼書史過目成誦。父貞為荥陽教谕,聞魏、範二先生深於理學,(魏純,字希文,山東高密人。範,俟考)俾先生與之遊處。講習濂、洛諸書,歎曰:“此問學正路也。”因盡棄其舊學父移教鄢陵,先生補鄢陵諸生,中河南永樂庚子鄉試第一。明年登進士第。宣德初授監察禦史。三楊欲識其面,令人要之,先生辭曰:“職司彈事,豈敢私谒公卿?”三楊嗟歎焉。差監湖廣銀場,手錄《性理大全》,通宵不寐,遇有所得,即便劄記。正統改元,出為山東提學佥事,先力行而後文藝,人稱為“薛夫子。”時中官王振用事,問三楊:“吾鄉誰可大用者?”皆以先生對。召為大理寺少卿。三楊欲先生詣振,謝不可。又令李文達傳語,先生曰:“德遠亦為是言乎?拜爵公朝,謝恩私室,某所不能為也。”已遇振於東閣,百官皆跪,先生長揖不拜,振大恨之。會有獄夫病死,妾欲出嫁,妻弗聽,妾遂謂夫之死,妻有力焉。先生發其誣。都禦史王文承振意,劾為故出。先生廷折文,文言囚不服訊;系獄論死,先生讀《易》不辍。覆奏将決,振有老仆者,山西人也,泣於竈下,振怪問之,曰:“聞薛夫子将刑,故泣耳。”振問:“若何以知有薛夫子?”曰:“鄉人也。”具言其平生狀。振惘然,立傳旨戍邊,尋放還家。景泰初,起南京大理寺卿。蘇、松饑民貸粟不得,火有粟者之廬。王文坐以謀叛,先生抗疏辯之。文謂人曰:“此老崛強猶昔。”中官金英奉使,道出南京,公卿餞於江上,先生獨不往。英至京言於衆曰:“南京好官惟薛卿耳。”壬申秋,以原官召入。英廟複辟,遷禮部右侍郎,兼翰林學士,入内閣。于忠肅、王宮保就刑,先生謂同列曰:“此事人所共知,各有子孫。”石亨奮然曰:“事已定,不必多言。”上召閣臣入議,先生言:“陛下複登寶位,天也。今三陽發生,不可用重刑。”同列皆無言,诏減一等。先生退而歎曰:“殺人以為功,仁者不為也。”一日,召對便殿,上衣冠未肅,先生凝立不入,上知之,即改衣冠,先生乃入。上惡石亨專,徐天全、李文達、許道中退朝,謂耿都禦史,令禦史劾之。先生謂諸公曰:“《易》戒不密,《春秋》譏漏言,禍從此始矣。”未幾諸公皆下诏獄。上以先生學行老成,甚重之。一日,奏對誤稱學生,眷注遂衰。先生亦知曹、石用事,非行道之時,遂乞緻仕。臨行,嶽季方請教,先生曰:“英氣太露,最害事。”後季方敗,憶先生之言,曰:“正乃先生之罪人也。”居家八年,從學者甚衆。天順八年甲申六月十五日卒,年七十有六。留詩有“七十六年無一事,此心始覺性天通。”
先生以複性為宗,濂、洛為鹄,所著《讀書錄》大概為《太極圖說》、《西銘》《正蒙》之義疏,然多重複雜出,未經删削,蓋惟體驗身心,非欲成書也。其謂“理氣無先後,無無氣之理,亦無無理之氣”,不可易矣。又言:“氣有聚散,理無聚散。以日光飛鳥喻之,理如日光,氣如飛鳥,理乘氣機而動,如日光載鳥背而飛,鳥飛而日光雖不離其背,實未嘗與之俱往。而有間斷之處,亦猶氣動,而理雖未嘗與之暫離,實未嘗與之俱盡而有滅息之時。”羲竊謂,理為氣之理,無氣則無理,若無飛鳥而有日光,亦可無日光而有飛鳥,不可為喻。蓋以大德敦化者言之,氣無窮盡,理無窮盡,不特理無聚散,氣亦無聚散也。以小德川流者言之,日新不已,不以已往之氣為方來之氣,亦不以已往之理為方來之理,不特氣有聚散,理亦有聚散也。先生謂:“水清則見毫毛,心清則見天理。喻理如物,心如鏡,鏡明則物無遁形,心明則理無蔽迹。”羲竊謂,仁人心也,心之所以不得為理者,由於昏也。若反其清明之體,即是理矣。心清而見,則猶二之也。此是先生所言本領,安得起而質之乎?
崔後渠言:“先生之佐大理,王振引之也,當時若辭而不往,豈不愈於抗而得禍與?于忠肅有社稷之功,其受害也,先生固争之矣,争不得,即以此事而去,尤為光明俊偉。”正統四年,南安知府林竿言:“比者提學薛瑄以生員有疾罷斥者,追所給廪米。臣以為不幸有疾,罷之可也。至於廪給,糜費於累歲,而追索於一朝,固已難矣。父兄不能保子弟之無疾,今懲償納之苦,孰肯令其就學!”上是之。先生出處大節,豈後學所敢輕議,而盡美不能盡善,所雲連得間矣。成化初,谥文清。隆慶五年,诏從祀孔廟,稱先儒薛子。
讀書錄
統體一太極,即萬殊之一本;各具一太極,即一本之萬殊。統體者,即大德之敦化;各具者,即小德之川流。
人心有一息之怠,便與天地不相似。
為學之要,莫切於動靜,動靜合宜者,便是天理,不合宜者,便是人欲。
人心一息之頃,不在天理便在人欲,未有不在天理人欲,而中立者也。
《易傳》曰:“易,變易也,變易以從道也。”如人之一動一靜,皆變易也,而動靜之合乎理者,即道也。
少欲覺身輕。
心中無一物,其大浩然無涯。
先儒曰:“在物為理,處物為義。”如君之仁、臣之敬、父之慈、子之孝之類,皆在物之理也。於此處各得其宜,乃處物之義也。
每日所行之事,必體認某事為仁,某事為義,某事為禮,某事為智,庶幾久則見道分明。
為政以法律為師,亦名言也,即知律己,又可治人。
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盡,以是知克己最難。
性非特具於心者為是,凡耳目口鼻手足動靜之理皆是也。非特耳目口鼻手足動靜之理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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