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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三原學案·忠介楊斛山先生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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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爵字伯修,号斛山,陝之富平人。幼貧苦,挾冊躬耕。為兄所累,系獄。上書邑令,辭意激烈,令異之,曰:“此奇士也。”出而加禮。登嘉靖己醜進士第。官行人,考選禦史。母憂,廬墓畢,補原官。辛醜上封事,謂今日緻危亂者五:一則輔臣夏言習為欺罔,翊國公郭勳為國巨蠹,所當急去;二則凍餒之民不憂恤,而為方士修雷壇;三則大小臣工弗睹朝儀,宜慰其望;四則名器濫及缁黃,出入大内,非制;五則言事諸臣若楊最、羅洪先等非死即斥,所損國體不小。疏入,上大怒,逮系鎮撫司,拷掠備至,匣鎖晝夜,血肉淋漓,死者數矣。而先生氣定,故得再蘇。主事周天佐、禦史浦鋐,俱以救先生箠死獄中。於是防守益嚴,上日使人偵先生,一言一動皆籍記。偵者苦於不得言,以情告先生,使多為善言。先生曰:“有意而言,便是欺也。”部郎錢緒山、劉晴川,給事周讷谿,先後以事下獄,相與講學不辍。緒山先釋,先生願有以為别,緒山曰:“靜中收攝精神,勿使遊放,則心體湛一,高明廣大,可馴緻矣。作聖之功,其在此乎!”先生敬識之,與晴川、讷谿讀書賦詩,如是者五年。所著《周易辨錄》、《中庸解》若幹卷。乙巳八月,上用箕神之言,釋先生三人。而三人者猶取道潞水,舟中講學,踰臨清而别。會上造箕台,太宰熊浃驟谏,上怒,罷浃,複逮三人。時先生抵家甫十日,聞命就道,在獄又三年。丁未十一月,高玄殿災,上怳惚聞火中有呼三人姓名者,次日釋歸。歸二年而卒,己酉十月九日也,年五十七。隆慶初贈光祿寺少卿,谥忠介。
      初,韓恭簡講學,先生輩來往拜其門。恭簡異其氣岸,欲勿受。已叩其學,詫曰:“宿學老儒莫能過也,吾幾失人矣。”剛大之氣,百折不回。人與椒山并稱,謂之“韓門二楊”。
      論學
      天命謂性,天人一理也。率性謂道,動以天也。修道謂教,求合乎天也。戒懼慎獨,自修之功至於中與和也。中和,性命本然之則也,能緻之則動以天矣,故其效至於天地位,萬物育。
      道不可須臾離,可離非道,是言當戒懼之意。莫見乎隐,莫顯乎微,是言當慎獨之意。應酬是有睹有聞,不睹不聞是無所應酬之際也。如出門使民,是有所應酬,則有睹有聞。或問:“程子未出門,使民之時當何如?”曰:“此俨若思時也。俨若思,即是戒慎恐懼之意,為功夫尚未說到極至處,故又提慎獨二字,使人雖在暗室屋漏之中,一念發動之際,凜然畏懼,不可少怠,不敢少息,則天理常存,私意不萌,純一不已,而合乎天矣。
      中和,心之本體也,未發之中,萬物皆備,故為天下之大本。已發之和,大經大法所在,而不可違,故為天下之達道。怒與哀中節,皆謂之和。
      緻中和,止至善之雲也。天地之位,我位之也。萬物之育,我育之也。
      君子之中庸,中庸,人理之常也。小人反中庸,豈人理哉!時中者,默識其理而妙宰物之權也。若非禮之禮,非義之義,豈時中之道哉!小人則率意妄為而已。
      天下之道,至中庸而極,理得其會同,義至於入神,非至明不能察其幾,非至健不能緻其決,故民鮮能之矣。
      董常問文中子:“聖人有憂乎?”言:“天下皆憂,吾何獨不憂?”又謂:“樂天知命,吾何憂!”何必如此說。聖人固未易及,然常人一念之發,得其本心,則與聖人之心無以異。但聖人純一不已,衆人則或存或亡而已。憂樂皆人情之常,而本於性也,豈聖人獨有樂而無憂乎?若曰“樂天知命,吾何憂”,不成父母病,聖人亦“樂天知命”而不憂乎?豈人理也哉!
      漫錄
      夜初靜坐,少檢點日間言行,因司馬溫公論盡心行己之要,自不妄言始。夫不妄言,所言必皆當理,非心有定主,豈能至此?故輕躁鄙背,及事務瑣屑,無益身心而信口談論者,皆妄言也。因書以自戒。
      作一好事,必要向人稱述,使人知之,此心不定也。不知所作好事,乃吾分所當為,雖事皆中理,才能免於過惡耳,豈可自以為美。才以為美,便是矜心,禹之不矜不伐,顔淵無伐善,無施勞,此聖賢切己之學也。
      與人論事,辭氣欠平,乃客氣也。所論之事,雖當於理,即此客氣之動,便已流於惡矣,可不戒哉!書以自警。
      予久處獄中,粗鄙忿戾,略無貶損。粗鄙忿戾,乃剛惡也,負以終身而不能變,真可哀也。因思橫渠“貧賤憂戚,玉汝於成”,乃惕然驚省,赧然愧恥。今日患難,安知非皇天玉我進修之地乎?不知省愆思咎,而有怨尤之心,是背天也。背天之罪,可不畏哉!
      予系此四十一月矣,邏者日在側觇予動作。有甚厚予,攜壺酌以伸問者。後一人來,甚橫逆。予卧於舊門闆上,障之以席,其人皆扯毀之,謂予罪人,不宜如此。又往往發其厚予者,使人知之,曰:“某日某皆潛獻其處者。”蓋令其得罪,以見己薄之為是。有蘇、喬二人,皆厚予者,乃忿忿不平,揚罵曰:“是固無傷也。予非私交化外人,雖得罪亦何憾!”
      予與劉子煥吾、周子順之同飯後,因論人才各有所宜。予謂:“二公自度宜何責任?”劉子曰:“吾為孟公綽可。”周子曰:“今日府州外任勉強幾分。”予曰:“滕、薛大夫,聖人固不許,公綽在春秋時,欲盡其職,亦非易事,觀於子産相鄭可見,然則孟公綽亦不可輕看。”
      一人因病狂,迷謬忽入朝,立於禦座上。捕下法司拟重,獄成未決,其母詣登聞鼓稱冤。順之在吏科時,直受鼓狀,遇此事未為準理。順之因問予:“使公遇此事,當何如處之?”予曰:“當論其狂病誤犯,不可加罪。但罪守門者失於防禦則可矣。”劉子曰:“此當封進鼓狀,使朝廷知其以病迷,下法司從末減可也。”順之曰:“此固皆是,但如此為之,必得罪,以此小事得罪,吾不欲也。”劉子謂“論人無罪,不當殺,恐非小事”。予曰:“此皆論利害,未說到義理處。若論義理,則當為即為,當止即止,豈計得罪!”順之以為然。
      好議論人長短,亦學者之大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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