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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洛克合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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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DGA在试图达到ARD所取得的卓越表现的过程中遭遇了困难,但另一家由ARD资深人士威廉·艾佛斯于1965年创立的新兴风投公司,成功地利用有限合伙制结构创造了风投式的回报。这家公司最初名为格雷洛克公司,后来改为格雷洛克合伙公司,并作为一家行业领先的风投公司存续至今。

艾佛斯于1943年毕业于哈佛商学院,二战期间担任美国海军中尉,此后加入ARD。他很快成为ARD交易的重要来源,并成为负责该公司大部分运营工作的执行官。1951年,艾佛斯成为ARD的高级副总裁,直接向乔治斯·多里奥特汇报工作。他在投资界享有很高的地位。1958年,他就《小企业投资法》向国会提供证词,该法案创造了第四章讨论过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因为看起来多里奥特很可能会一直担任ARD总裁,艾佛斯对留任的热情有所减退。面对继续担任副手还是探索新机遇,艾佛斯在与妻子讨论后决定为自己的公司寻求财务支持。“在妻子的热情支持下,我对离开我的老板和同事感到有些遗憾,但一点也不害怕,”他后来回忆说,“我决定尝试组建一个小型私人合伙制风投企业。”他没有像DGA的创始人那样用自己的名字来命名公司,而是选择了“格雷洛克”这个他在马萨诸塞州韦尔斯利山居住的街道的名字。

与作为封闭式投资基金运作的ARD不同,艾佛斯遵循DGA的组织结构,给格雷洛克找来了一系列有限合伙人,由一组精选的美国富有家族(及其投资代理人)和后来加入的大学捐赠基金组成。虽然艾佛斯本可以从一个家族筹集全部资金,但他拒绝了,选择从一组有限合伙人那里筹集资金。根据他的说法:“格雷洛克是第一批采用多家族方式的私营风投机构之一,而不是与惠特尼公司一样选择单一有限合伙人。”他相信“格雷洛克所享有的成功直接来源于(它的)……普通和有限合伙人及其顾问……以及他们是如何团结一致的”。到1965年10月底,艾佛斯组织了一批愿意投资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年轻科技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大多数有限合伙人都是艾佛斯在ARD的多年工作中结识的老朋友或商业伙伴。

与DGA一样,格雷洛克采用多家族方式组织有限合伙人。其中包括在铁路和石油业中发了大财的康宁家族的负责人沃伦·康宁。康宁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几个堂兄弟一起,投资了200万美元(约合今天的1 520万美元)。与兄弟兰登一起控制投资银行业务的埃德温·索恩也加入了。另一个加入的富有家族后代小路易斯·F.波尔克是艾佛斯在哈佛商学院的同学。艾佛斯还在这个群体中加入了几位著名的工业家,包括发明家和企业家谢尔曼·费尔柴尔德。格雷洛克初始有限合伙人的最后人选是,IBM总裁托马斯·J.沃森和IBM国际销售子公司IBM世界贸易公司总裁亚瑟·K.沃森。1966年,艾佛斯迎入艾尔斯家族作为格雷洛克最后的有限合伙人。艾尔斯的财富建立在19世纪专利药品销售的基础上,由此获得的丰厚回报被投资于马萨诸塞州劳伦斯和洛厄尔的纺织厂。费尔柴尔德、波尔克和索恩都认识沃森兄弟,康宁家族和波尔克家族在俄亥俄州就彼此认识。因此,除了所有与艾佛斯的个人关系之外,这也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投资者网络。

作为一家风投公司,格雷洛克比DGA更具有体系性和专业性。为了提供管理监督,艾佛斯创建了格雷洛克管理公司,“通过每个有限合伙人家族在格雷洛克管理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代表席位为他们提供信息渠道”。然而,艾佛斯仍然限制了有限合伙人的作用,因此他们不参与战略制定或选择投资组合公司。“必须在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营造一种合作氛围,”他坚持说,“必须由经理来管理,而不是董事。董事只能帮助制定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因此,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拥有投资决策权。事实上,内部法律文件指出,“未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进行或出售任何投资”。

在和其有限合伙人共同面试后,艾佛斯于1966年将波士顿的投资经理丹尼尔·S.格利高里招募为该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和第二位普通合伙人。1967年,查尔斯·韦特成为第三位普通合伙人,1973年,亨利·麦坎斯成为第四位。所有人都和艾佛斯一样拥有哈佛商学院MBA学位。该公司的另一位重要成员小霍华德·E.考克斯1969年从哈佛商学院毕业后于1971年加入格雷洛克。

格雷洛克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层面上都具有社交联系。格雷洛克管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作为主要沟通媒介,巩固了这种社交关系。在会议中,董事们批准年度预算、薪酬决策、合伙人价值以及由普通合伙人编制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最初,格雷洛克管理公司每年与纽约和波士顿的有限合伙人举行11次董事会会议,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来会议安排减少到每年8次,然后减少到每年4次。

格雷洛克于1965年发行的备忘录反映了对其投资策略的深刻理解。这份名为《一般投资政策》的备忘录详细说明了它寻求的投资机会类型:


1.在所有前景良好的领域中需要发展资本的年轻成长型公司。

2.正着手实施新计划,或迈出引入外部所有权的第一步,或从不活跃的创始人那里获得控制权的已成立的中小型公司。

3.基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或新构想的投机性新公司,通常具有高科技性质。

4.看似会因即将到来的经营改善拥有良好前景的被低估的证券。


《具体投资特征》提供了更多细节,它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问题:


1.拟投资的企业是否由诚信和能力出色的人管理?

2.参与投资是否为获得可观的资本收益提供了实际可行的机会?

3.提议中的美元投资是否代表了对企业的重要参与?

4.其他合伙所有人,包括管理层,在目标上是否兼容?

5.这种情况是否会带来非常有吸引力的销售增长可能性?

6.如果是新公司,产品或工艺是否度过了早期原型开发阶段,而且在形成期是否受到专利或尖端技术知识的充分保护?

7.是否能以商业顾问和投资者参与的形式做出重要贡献,从而促进公司情况的成功发展?


虽然这些列表模仿了许多DGA的主要标准,但有几个方面值得强调,因为它们使格雷洛克的策略独一无二。首先,虽然格雷洛克在其投资政策中包括“投机性新公司”,但其重点是“成长的资本”、并购以及未被认识到真实价值的上市股票。与现代风投公司不同,它的资金主要用于追求额外增长资本的发达公司,而不是在其生命周期早期的初创企业。考虑到新企业的风险,这是有道理的。ARD对数字设备公司的投资为早期投资模型的概念提供了证明,但此后尚未有成功复制的例子。正如艾佛斯所指出的,格雷洛克的战略“旨在产生良好的财务记录,以证明有限合伙人的持续支持是正确的。与其他风投路径(如果这么说合适的话)相比,发展资本在某种程度上更具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这种观点在格雷洛克的合伙人会议中得到了回应,而会议大多关注优化投资组合公司业绩以及议程后面的新交易。

其次,投资策略围绕着现代风险资本投资的老生常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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