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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治理“微腐败”的经验

时间:2023-08-16 05:13:22

李宪堂

【关键词】腐败 廉政政治生态 微腐败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在以“权力支配社会”为特征的传统社会里,吏治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治乱和安危,“防腐”与“反腐”因之成为王朝政治的主要内容。中国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就如何治理腐败和“微腐败”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鉴戒。

把好入口关,严格官员的选拔和任用

吏治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官员素质的高低,因而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在官吏的选拔上,诸子百家都主张举贤任能,把任用贤才看作是国家治理的前提条件。例如,孔子主张“学而优则仕”,明确地把“学优”定为从政的条件;孟子认为“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才可能“闲暇无事”;墨子强调“以尚贤使能为政”;韩非子则主张官员的任用必须通过基层的历练,政府应该把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能者选拔到各级岗位上,即所谓“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关于选拔官吏的方式,秦朝以军功制取代了世卿世禄制,第一次以制度的方式打开了社会底层身份上升的渠道;秦统一六国后,还实行了保举制,即由主管官员举任其下级和属员。两汉时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察举制,官员的选任通过地方长官举荐的方式进行。唐以后则实行科举制,即以公开考试的形式选拔人才。无论哪种制度,都必须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故而明代邱峻认为吏治的首要之务即“清入仕之路,公铨选之法”。

为了防止选举和任用官员过程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历代都采取了相应的制度措施。秦朝规定,官吏若犯罪,其举荐者要被以同样的罪名处置;汉代建立了官吏试用制度,期限为一年,发给半俸,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后正式录用,若试用者在正式录用之后有贪赃枉法等行为,要以“任人不善”“所举非人”等罪名追究其上级主管官员、举荐者或座师的连带责任。为了防止官员以家族裙带关系假公济私,汉代还建立了籍贯及亲属回避制度。这种制度行之有效,为以后历代所借鉴,如唐代规定地方官员回避本籍和邻近州县,有直系血缘关系及师生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为官。宋代将回避关系扩大到五服以内的家族成员和所有姻亲,并规定官员不得在任职州县“典买旧宅”,退休后不得在曾任职过的州县“寄居”。明代将本籍回避范围扩大到一省,洪武年间规定除京官外,所有地方官员实行南北更调。

治理权力运行环境,营造良性政治生态

“微腐败”是权力寻租的一种毛细血管状态,治理“微腐败”的根本手段是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在任何时代,结党营私都是社会政治中的痼疾,也是滋生种种腐败、“微腐败”现象的渊薮。

《尚书·洪范》最早提出了朋党的危害,强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孔子强调“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韩非子把朋党之害提到了关乎国家存亡的高度,认为在统治集团内部一旦陷入朋党纷争,就会导致国家灭亡:“大臣两重,父兄众强,内党外援以争事势者,可亡也”“大臣专制,树羁旅以为党,数割地以待交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徵》)韩非子专门探讨了对付朋党的各种“潜御之术”,如“设谏(间)以纲独为,举错以观奸动”、“宣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渐更以离通比,下约以侵其上”“罚比周而赏异,诛毋谒而罪同”等。历代统治者都把“散朋党”作为治国的要务,如《大清律》把“结交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结纳行为列入严惩的律例。

细化管理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考评奖惩体系

建立切实有效的监察、考评和奖惩制度,这是改善吏治、克服“微腐败”的不二法门。

监察制度。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惩贪防腐,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富有成效的监察制度。秦时中央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和管理天下典册图集。西汉在秦制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御史台为核心的、从中央至地方上下相维的较为完整的监察体制。唐朝时形成了具有独立司法权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其职能主要是考察官员的政绩和操守,弹劾百官违法乱纪行为。御史台从五代到宋金元历代沿置,明代改称都察院,“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清代的最高监察机构亦称督察院,但地位和职权相比明代都有所提高。延续运行两千多年、贯穿封建社会始终的监察制度,对于惩治贪官污吏、纠正社会风气特别是官场风气、稳定皇权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运行机制的严密性和高效性,直到今天仍值得借鉴。

考核制度。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渊源深远,历代沿袭形成了一个极为严密细致的体系。战国时期,各国都建立了严格而规范的上计制度,秦代有在此基础上实行逐级考课,隋唐时代有大考、小考,明清时代有京察、大计。官员廉政与否是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决定升迁或降职、罢免的主要依据。秦律中规定考核官员有所谓“五善五失”,前者中有“清廉毋谤”,后者中有“贱士而贵货贝”,都是针对官员“微腐败”问题的。汉代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对各级官吏实行全面考核的政绩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除清正、治行、廉能、勤谨等基本条件之外,还根据不同的职务提出不同的要求,如对县级官吏考核内容主要是户口与垦田增减、钱谷出入、社会治安好坏等。考核结果依据政绩的优劣排列名次,对政绩突出的,给予褒奖,或破格晋升;考核不合格的?t被追究责任,轻者受降职、降秩处分,重者免职,甚至绳之以法。

唐代考课制度在中国历代最为完善,形成了包括考核机构、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和奖惩标准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所有官员的考核由吏部统一管理,具体的考核工作由考功司负责。唐代考核制度的特点是制度严密而公正,执行标准明确、客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例如,将考核标准细化为“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四善指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等四项入仕为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二十七最”指的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官员提出的二十七种最优表现,如谏官、言官“献可替否”,铨选官员“擢尽才良”,考课官员“褒贬必当”,等等。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九等,按等级定奖惩,如“背公向私,居官谄诈,贪浊有状”列为下下等,即行罢免,终身禁锢。

清朝考核分为“京察”和“大计”。考核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指的是考察官员优劣的四项内容,即“守清”“政勤”“才长”“年壮”,每格分为三等考评: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清或平或浊,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所谓“八法”是针对“贪”“酷”“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疲软无为”“不谨”八种罪过的处罚规定,如规定凡为官贪、酷者即行革职拿问,禁锢本人及子孙三代;为官疲软、不谨者予以革职,回籍闲居。

晋升与福利制度。建立公平而有效的晋升迁转制度,有助于培育官场正气、维护官员的职业道德感和工作积极性,从而在根本上减少腐败和“微腐败”现象的发生。秦汉时期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官员迁转管理制度。秦与西汉初期以军功升迁为主,汉武帝以后,“事功”“积劳”即政绩突出或年资积累成为官员升迁的主要条件。汉代史籍中多有“功次补”“积功劳稍迁”等字眼,如石奋“积功劳,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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