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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知這家有三位家庭成員——嬰兒(繼承人,五歲)、父親和父親的妹妹。我的懷疑立即就聚焦在這位妹妹身上,認為她就是那買孩子的女人。
如果她真的是那個女人,我就有權給她定罪——當然隻是在我心裡。我隻要聽她說句話就能做出判斷。因為大家應該還記得,我曾說過發音上的缺陷是高級偵探所使用的可靠程度最高的辦法。
當然,我很容易就找到了進入這家宅院的辦法。這就是女偵探的特殊優勢,在很多案件中,這種優勢為我們女偵探帶來了難以估量的價值,絕非我們的男同胞可比。我們能輕易走進一家宅院,而一般的男偵探光是站在門外就會遭到懷疑。
我還清楚地記得我用來混進這家的第一個掩蓋身份。我們偵探有的是假身份——比如說要僞裝成一名仆人,我可以通過朋友的朋友進行打聽,或是在做完針線活之後得到了社區内某個可憐人的推薦,或是以一名外地人的身份在附近彬彬有禮地詢問一番。我聲稱自己是一位女帽師兼女裝裁縫,并且在一張工作證的幫助下(這張證件我總是會随身攜帶,它就像開啟大門的萬能鑰匙一樣好用),我很快就見到了這位貴婦。
她還未張口說話,我就認出了她那雙黑色的大眼睛。即便是在黑夜裡,車夫也注意到了她這雙特别的眼睛。
她還沒說幾個詞,就暴露了自己。在應該發“th”音的地方,她全用“f”或者“v”代替了。例如“天氣很好”,她會說成“丹氣很好”[5]。
要是寫在白紙黑字上,這一發音錯誤或許非常明顯,但在對話中,聽者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覺出異常。聽者或許會覺得自己聽到的語言有哪裡不對,但他需要非常仔細地辨别才能找出異常的原因。除非聽者一開始就提高了警惕。
而我就是這樣。
我離開了。我記得在我走出房間時,她還請我再來。
我就又來了一次。
這次造訪之後,一切都清楚了。
我非常肯定,我找到了這一家人——就是買下孩子的人——以及那個嬰兒,因為這家的嬰兒正是女嬰。
現在我需要調查的是他們買下女嬰的原因,以及是否有人因女嬰的冒名頂替而受害,如果有的話,受害人又是誰。
現在是時候去咨詢我的律師了。他是誰,他叫什麼名字,這些問題對讀者們來說都不重要。那些認識他的人,隻需一點點描述,就能認出這位投身法律事業的紳士——在他們這一行裡,就數他的一雙手最小最白,也最柔軟。
我将整件案子以業内的保密形式呈現在他眼前——名字、日期、地點、嫌疑、結論,全都清晰地交代了。
“我想我會看看的,”他說道,“但我今天不會給出建議。一星期之後再來要答複。”
“哦,天啊,不要!”我說道,“親愛的M,我可等不了一星期。我三天之後再來找你。”
第三天一大早,我就過來找他了。
律師向我點頭示意,說他非常忙,一分鐘都不能耽誤,然後就與我聊了二十分鐘。說是聊天,其實不如說是他在滔滔不絕,而我幾乎一句話都插不上。但他所說的内容确實非常值得一聽。
他想要更隐秘的情報。他非常想知道夏德裡先生妻子的閨名,以及二人成婚後的定居地點。我猜夏德裡這一家應該是與他手上的案子相關。
我得為他查到這些隐秘的詳情,并在提交情報的三天之後再來找他。
乍一看這件事有些難辦。但難得一遇的是,我發現這條情報調查起來其實非常簡單。調查的第一步,我去看了她的墓碑(她的埋骨之地我是從高速路收費員口中問來的),以期能從碑文中找到她的姓氏和定居地。這些信息在貴族大家的妻子的墓碑上是非常常見的。
在這位尊貴夫人的墓碑上既沒有提及她的姓氏,也沒有提及居住地點。但我離開墓園時并非一無所獲,我找到了能夠喂飽我的律師的情報,正是他想要的那些信息。
這位夫人是埋葬在一間單獨的墓室裡,自這座地下墓地落成時就埋葬在這裡了。透過她墓室入口處的栅欄可以看到她的棺材,棺材上嵌了一枚徽章,徽章由黃銅刻就,外有一層塗漆。
當然,作為一名偵探,我們必然涉獵衆多,所知甚廣。我知道這枚徽章必然是死者身份的象征,因此當天晚些時候,我又找到守墓人,對他提出了一個要求。我想要給那枚黃銅徽章做一張拓片。
這可不是個尋常的要求,自然引起了守墓人的懷疑和偏見。這在我的工作中也是常事。但你總是猜不到,五先令能“消除”多少猜疑和偏見。故事的這一部分我不再多做贅述,隻消告訴你們我離開的時候,帶上了一份這位已故貴婦的徽章的拓本。摹拓的過程也無須多言,大家都知道如何給一個雕刻出的表面做拓本。隻要覆上一張紙,再在上邊用炭筆或者黑鉛筆輕輕摩挲就成了。這一套操作在摹拓棺蓋上的浮雕時也用得上,不過再添一張紙,用鉛筆塗上一層就行了。
我将拓片帶給了律師,之後又等了三天。
第二次見面時,他有了足夠的信息來告訴我。
他用這世上最簡單、最自然的方法找出了這出“狸貓換太子”的緣由。不僅知道了緣由,連因這樁陰謀而蒙受損失的人的名字也查到了。
而在這整件事件中,這位先生的利益是否能得到維護,全看這位律師如何抉擇。
我們誰也沒就對方的發現表達贊揚之情,因為我們二人都知道這不過是我們對自己行業内的準則和标準行規進行運用的結果。
我的消息是翻戶籍簿查來的,而他則先是查閱了一本書,書上記載着有封地的鄉紳的家徽。之後他又花了一先令,調查了一份保存在倫敦民事律師公會手中的遺囑。
律師在一本記錄鄉紳的書中找到了我從墓門上摹拓下來的這枚徽章。他得知在1856年,托馬斯·雪利爵士去世,他的遺産因此傳給了他的女兒。他的女兒有權繼承遺産,同時也是牛頓·夏德裡先生的妻子。這條記錄還記載,這位嗣女名叫雪利·夏德裡,死于1857年。因為她簽訂了婚姻授産協議,所以這筆财産要傳給她的後人。這位貴婦有一個孩子是以她命名的,也叫作雪利·夏德裡,後來她成了這筆遺産的所有人。這可是一筆巨款,而這女孩的父親牛頓·夏德裡作為唯一在世的财産受托人掌控着這筆财産。
這樣事情就說得通了。
“我全都明白了。”律師說道。我一定得說,這個人忽視了我的職業在這件事中付出的所有辛勞,好像我什麼都沒做似的。“我全都明白了。被告人牛頓·夏德裡娶了一位嗣女,而她因為婚姻授産協議的存在,保留了她對遺産的所有權。在一般情況下,這筆遺産會傳給她的孩子,前提是她得有孩子,而且還得活得比她久。但現在這問題的微妙之處就顯現出來了。如果她有所生養,但孩子都死在了她之前——假設她的丈夫活得比她久,憑借他二人孩子的出生,丈夫就能在她的地産中住一輩子。然而根據授産協議,如果妻子死前未留下一兒半女來繼承财産,這筆财産就會傳到她父親兄弟的手中。”
“所以呢?”我問道。
“需要假冒繼承人的動機出現了。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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