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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這個失蹤的租客就與流亡者聯系起來了:被欲望擊垮的流亡者,不惜為了一塊面包背叛自己的組織,向他國的警察出賣了組織的秘密。
或者,也有可能,他其實是一名警方的特務,他所屬的政府派他來僞裝成窮困潦倒的流亡之徒,是為了更有效地拆穿圖謀不軌之人的秘密。
大家還應注意到,頭部的缺失使得死者身份的辨認成了幾乎不可能的事。處理屍塊,又将其用繩子吊住,從橋上抛入河中,這就是想悄無聲息地讓這個醜陋的秘密永遠埋藏在泰晤士河底。至于袋子會落在橋墩上,這是小心謹慎的兇手在抛屍時絕對想不到的意外情況。然而他們對頭部的“特别對待”,又正好說明了此事需要嚴格保密的情況。
這是出于什麼目的呢?或許該兇案的主犯知道這顆頭的破壞力有多大。也許這顆頭是被送到了某個秘密組織的首領手中,畢竟叛徒的死最能說明問題。
另一條需要細究的重要線索,則是行兇人為何要采用這種碎屍抛屍的處理辦法。有一點我們不應忽視,這樣做就需要先将屍體切成塊,這不是誰都能接受得了的,而且之後還要帶着裝有人體碎塊的帶子穿街過巷走到河邊。而且抛屍行為還是在夜間進行的。各方勢力一定都很清楚,警察在夜間尤為警覺,見到有人帶着包裹,必然會上前查看。
警察攔住行人,義正詞嚴地檢查他們沉重的包裹,這在夜色籠罩下的倫敦街頭是經常發生的事。
橋上抛屍的巨大風險一環扣一環,卻也沒能阻止兇手抛下屍袋的行動。這隻能說明一點:兇手沒法用風險更小的方式來處理屍體。
當兇手殺了人,他們一般會用怎樣的辦法來處理被害人的屍體,以掩蓋自己罪行的痕迹呢?他們通常會采用最簡單最安全的方式——藏到地下。
一具屍體隻要埋到三米深的地下,或者甚至隻是藏在某間房子關得嚴實的地下室裡,就能讓這秘密永不見天日。而在同樣的環境下,要是用上生石灰,隻要埋到一兩米深的地下就足夠讓這秘密石沉大海。
掩埋是最容易想到,也是最簡單的處理死屍的辦法。既然如此,那麼本案的這群兇手為什麼沒有埋屍,反而冒着一連串的令人心驚肉跳的風險抛屍呢?若非如此,也不會有人發現屍體了。
問題的答案顯而易見——他們沒有辦法埋屍。換句話說,他們行兇的房子沒有可用來埋屍的地方,所以他們不可能掩埋屍體,不得已隻能用其他方式來處理。由此可以推理出,行兇之處所住的人是租客,而非房主。
若是現在去索霍區做個調查,你會發現流亡者很少會成為房主。他們總是心存一線希望,想要回歸故國,從來沒想過在外國土地上落地生根。由此一來,他們自然更傾向于租房。許多條街上的房主都常常遇到這類人來租房。這些房主要麼是英國人,要麼是不屬于流亡者階層的外國人——如瑞士人(他們占多數)和一衆服務生,他們靠自己的積蓄步入了外國房東的行列。
我知道我的這一段推理有一個緻命的缺陷,也就是說這起兇案可能是在一間由兇手或他的朋友租住的房子裡做下的,但這房子外頭可能沒有院子,或是雖有院子卻沒有遮擋,或是房子地面總有人來人往,根本沒時間撬開地闆,埋入屍體後再重新鋪裝地面。
不過我還是懇請大家考慮一下幾種可能性概率的大小。若是認同兇手為外國人這個推理,并且不否認外國流亡者鮮少會成為房主這條規律,那麼兇手沒有可以埋屍的土地的可能性,就要比他們雖然擁有土地,卻因種種情況無法使用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他們選來抛屍的橋并非距離流亡者聚集區最近的那座懸索橋,這确實是我的推理中比較棘手的一個問題。乍一看,他們甯願冒更大的風險帶着屍體跑到更遠的橋上去抛屍,而不是就近抛屍的做法确實有些奇怪。但請大家不要忘了,懸索橋沒有橋洞,而普通的橋通常都有許多橋洞——也就是說懸索橋比其他的橋更加一覽無餘,看上去也更亮堂些。這些條件必須得到應有的正視。我得承認此種仍有疑點,他們的行兇場所應該離這兩座大橋都很遠,我也知道選擇普通橋而非懸索橋的優勢雖然顯著,卻絕對無法蓋過由此所帶來的額外的風險。
在我看來,按照“暗殺是伸張正義的途徑”這個理論來看,被害人很可能是意識到了為暴君當走狗的好處,便為他做了卧底。不僅如此,為了能榨幹卧底身上所有的價值,估計沒有人會否認,不論什麼形式的卧底,一旦被發現,處理起來必定是毫不留情。
這個假定又一次與兇手無力埋葬屍體的推論相吻合,那麼他們用泰晤士河做藏屍地幾乎是自然而然的事了。沒法靠大地來掩藏秘密,那就将其藏在水底吧,這種想法是多麼自然。否則還有什麼辦法能迅速地處理掉屍體呢?
泰晤士河為秘密提供了掩護,而運屍的風險是可以克服的。于是一到要掩蓋罪行的時候,行兇之人想這樣做雖然會有風險,但總好過将屍體直接扔在大街上——這是隻有瘋子才幹得出來的事。[4]
顯然,要是藏屍袋沒有落在橋墩上,警方就絕不會察覺有人犯下如此的罪行。本案的涉案人員至少兩人,也可能更多,但他們都隐藏得很好。這種沉寂到底是因為兄弟情意深重,還是出于恐懼,我們就不得而知了——很可能是後者吧。這樁大獲全勝的謀殺案會讓所有生出過背叛同伴念頭的秘密組織成員不寒而栗。
這裡還有兩條證詞需要告訴讀者,不過這兩則事實并不需要多做解釋。
1.案發那座橋一邊的收費員認出了藏屍塊的袋子,他在那天晚上曾幫人将其搬過了他的收費門卡,當時袋子很沉。
2.他說他好心幫的是一位女士,不過後來他覺得那人必定是男扮女裝。
我覺得這兩條證詞毫無價值。
1.光是認出藏屍袋是沒什麼用的。
2.似乎是直到橋墩上的袋子被發現後,這名收費員才說出了攜帶這個袋子的人的體貌特征。因此他的證詞并不可靠。
現在我需要做的隻是從前文列出的我靠推理得出的證據中總結出一條結論。
本案的結論大概是這樣的:
推演開始:一名已成年卻很顯年輕的外國男人被多名秘密外國組織的成員刺死。這個組織的成員都是受過教育的人。死者背叛了這個組織。這起兇殺案是由租客做下的,而且很可能住在地下室之外的其他樓層。他們所住的房子位于索霍區。
現在讀者了解了事情的始末,而我則将一份更精簡、更專業的副本呈遞給了有關當局——但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還沒人把我的分析當回事。
衆所周知,本案調查以失敗告終。
我對這個結果絲毫不感到驚訝。
如果兇手真是外國人,他們在外國人聚居地上作了案,那麼這案子落在墨守成規照章辦事的英國警察手裡,就幾乎沒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了。
我想,在我上交了我的報告之後,他們質疑我的推理的主要理由是這樣的:如果我的假設,也就是被害人是一名外國的卧底警察這件事是真的,那麼在發現屍體這件事被公開報道後,遲早總會有一名外國警官來與英國警局進行交涉,聲稱他們的一名警員失蹤了。
我無意就此反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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