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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條狗第二天早上還很健康,而且一夜沒有出聲,這首先證明了沒有人來招惹它,其次也證明了并沒有陌生人來打擾它。那麼犯罪的難道是與狗相識的外人嗎?要偷偷潛入房子是不可能的事。那麼,會不會有人将自己藏在了房中呢?這個假設是唯一能支持外來者犯罪這一理論的。但如果這一理論成立,就有一則怪事擺在眼前:這人離開時沒有走門,卻走了窗戶,之後還将窗戶關上了一半。這個謎團顯然沒法解釋。

“2.犯人是住在家裡的人嗎?

“如果證據表明本案犯人為外來者的可能性極低,那麼與之正相反,犯人為住在家裡的人的可能性就極高。

“3.犯人究竟是誰,他是在哪裡進行謀殺的?

說到此處,哈德爾長出了一口氣,喝了一大杯水,又抹了抹出汗的前額,之後便繼續道:“接下來我要說的話非常地——非常地不同尋常,如果你與其他大多數傻瓜想法一樣,你一定會啐我的,然後毫無根據地否決我所說的一切。

“請讓我先引用某位《泰晤士報》領導人就此案說過的幾句不同尋常的話,來為我的觀點背書。

“‘這是個痛苦的結果,我們陷入了最不講人情的猜疑困境,而一連串伸張正義未果的失敗結局又為此種境況平添了一份羞辱……此案看起來就好像是能洞察一切之人的傑作,或者就像探水杖這種古老的機械設計。在本案面前普通手段完全無能為力。’

“這可是《泰晤士報》!你看,他們也完全認同這整個調查就是個錯誤的觀點,而且他們還認為罪犯十分狡猾,絕非無知之人,他将查案人員耍得團團轉。《泰晤士報》領導人還說道:‘但我們也堅信,法官嚴肅法律的意圖定然可以達成。我們決不能放松警惕,也一刻都不會停止調查。’

“他們也确實在堅持查案——但仍然一無所獲。

“現在,首先,”哈德爾繼續道,“我們來看看出事當晚都有誰在這所房子裡過夜。

“謀殺案發生當晚,這家裡一共住了十三個人,其中有十名成年人,這十個人中有六人可以互做無罪證明。有三人睡在一間房内,另三人睡在另一間,兩個人住第三間,還有兩個住第四間,這樣一來,除了住在育兒室裡的人,整棟房子裡就隻有兩個人沒法确切證明自己整晚的行蹤。廚娘和女傭睡在一處,兩個年長的姐姐睡在一處,坎伯蘭先生和太太帶着一個小孩子睡在他們的卧室裡。威廉·坎伯倫先生和康斯坦斯·坎伯蘭小姐每人各占一間房,而兩個最小的孩子——也就是被殺害的小男孩和一名兩歲大的襁褓嬰兒,他們倆與保姆一同住在育兒室裡。當晚育兒室裡還住了一名保姆的客人,她和保姆算是親戚,與這家人和家裡的孩子都很熟識,而且還經常表達自己對被害孩子的愛意。

“現在,”哈德爾繼續道,“我要冒險說一句,此案中并無證據表明這是樁普通謀殺案——所有細節都展現出許多不可思議的奇異之處。我還要說的是,這起謀殺案是由住在房子裡的人以非常古怪的方式犯下的。大多數異常行為都是精神疾病的征兆,據此我得出一個結論,如果兇手(我姑且先如此稱呼此人)知道是自己犯下的罪,那麼因為他精神上有問題,是不可能扛住如此嚴苛的審訊調查的。因此我推測,兇手犯案時還處于昏睡狀态,并且正受到殘忍殺戮的偏執思想的影響。

“現在就隻需确認此人是誰。根據本案的線索,此人很可能曾受到此種影響。至于前面的假設,即謀殺可以在睡夢中進行,并且受到毀滅或是舉止奇怪的癫狂症的影響,此種頑疾有可能折磨一個人數年,卻沒有第二個人察覺他的異常,已經有太多鐵證如山的案子可以支持這個觀點了。

“提及夢遊症,我們發現在夢遊狀态下犯案的情況并不常見,但與此同時,也沒有罕見到無法為我的論點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裡氏百科全書》中我們找到斯圖爾特博士說過這樣一句話:‘在許多事例中,睡眠似乎并不完全,這句話的意思是,大腦對某些功能喪失了控制權,卻還保留着對另一部分功能的控制權。’達爾文博士認為夢遊症比起睡眠問題,更像是與癫痫有關的疾病。有些夢遊事件是記錄在案的,夢遊患者還做出了一系列的舉動。這些舉動在某種程度上都與醒着時的想法有關。在一件案例中,有一個小男孩非常喜歡葡萄,于是他就在半夜去了一個葡萄園摘葡萄。在另一案件中,一個男孩睡着後在黑暗中起床,還叫人點了燈,拿來了自己的衣服。衣服拿來後,他很輕易就穿上了,此時用布谷鳥做鈴聲的鐘表響了,他還說‘這裡有布谷鳥’。這個男孩被掐或微微向他吹風時還會有感覺,除非‘他正十分專注于其他事物’。這也證明了居于主導地位的想法能夠覆蓋所有其他的想法。看護這個小夥子的人叫他‘寫一篇短文’。他們說:‘我們看到他點起了一支蠟燭,從他桌子的抽屜裡拿出了筆、墨和紙張,等他身邊的人開口說話,他就照着寫下。’這裡還有許多案例,而本案例全面地闡釋了我關于犯罪行動有缺陷,或者說展現出不完美的一面的論點。本案例中,這男孩曾睜開眼尋找墨水台的位置,之後有人移動了墨水台,‘他的手還會回到原來的地方,他以為墨水台還在那裡’。需要注意的是,他在蘸墨水時,手上的動作在到達墨水台的高度前很快,之後他會緩緩地移動,直到筆尖輕柔地觸碰到桌面。[5]

“有關兇殺偏執症,科普蘭博士(在《醫學大典》卷二《精神失常》一文中)說道:‘殺人行為,或是殺人的意圖,都來自精神失常的人,有以下幾種情況:1.此人受到無意識沖動的驅使,或是出于本能的欲望,這對他們來說是無法抗拒的;2.此人受到殺人動機的驅使,此時他們還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在作惡時也有意識;3.此人妄想症發作、出現了幻覺,或是知覺出現了問題;4.此人因憤怒或對峙而情緒激動;5.此人認為自己所面對的是敵人;6.此人智力低下,以至不能分辨對錯,往往是因模仿而殺人。’以上幾種情況中,第一種是最常見的,對此我也會格外留心。人看似很喜歡講理,其實總是會抑制不住沖動,在完全清醒的情況下犯下他們最痛恨的罪行。問題是,是否真的存在這樣一種精神失常的情況,會讓人既能保持頭腦清醒,同時卻又能犯下滔天惡行呢?要我說是有的。有一件案例中,某人突然間滿臉通紅,出現了幻覺,聽到一個聲音對自己說話,并依照該聲音的指示來行動。還有另一則案例:一名丈夫聽信他人讒言,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盡管他已經考慮過所有的事實,并且事實全都傾向于妻子是清白的,可他最終還是犯下了殺妻之罪。第三則案例講的是一家人中的母親,她認為自己身處苦難之中,因内心絕望,她打算殺死家人,可身為母親,她的慈愛之心最終戰勝了絕望。她的内心呐喊道:‘保護我的孩子,别讓我傷害他們!’另一個十分可靠的例子講的是一名女仆,她每次給她所照顧的嬰兒穿衣時,都會被一股不可遏制的殺念占據理智。所有這些例子都可以被歸結為暫時性的妄想症發作或是幻覺作祟,在這樣的影響下,人就有可能犯下罪行或做出瘋狂的舉動,之後又會恢複神志清明。’

“殺害兒童的案件大多是精神失常造成的,這是一條普遍規律。原因很簡單,兒童不會刺激人産生殺機。在某些殺嬰案中,兇手并未喪失理智,這類兇手多為心生羞愧或是欲望的母親。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這樣的動機。又因為大多數兒童謀殺案都是由女性犯下的,那麼或許可以推斷,在缺乏動機的前提下,奪走這孩子性命的是一名女性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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