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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案情關系大了,因為這段證詞證明,住在這所房子裡的人中,有人有着某種反常的心理疾病。這段證詞證明此人可以在睡夢中何種程度的事。假設此人确實罹患有殺人傾向的偏執症,再進一步承認此人确實能在睡夢中完成一系列的動作,我們就能得出一個結論:襪子事件意味着這所房子中可能有人會做出一系列無意識的舉動。
“要我說,”哈德爾繼續道,“這件兇案中各種費解的行為證明,做出該行為的人當時是無意識的,是精神失常的,而且行為人是個女人。
“首先,先說說用毯子包裹孩子的事。一個神志清醒、心智健全的兇手會這樣做嗎?可是這不正是照顧小孩子的保姆每日的習慣嗎?再說,被子和床單都是整理好的,這也是保姆的工作。但是床單下的床鋪卻是未經整理的,這說明行為人的意識并不清醒。我前面曾說,本起兇案必然有兩人參與,證據就在被整理好的床單上。已有人問過,如果僅有一名兇手在場,那麼她整理床鋪時将孩子放到了哪裡呢?這個問題問得似乎有些不夠清楚——為何此人會做出如此多餘、毫無必要且不理智的行為呢?
“我認為孩子在被抱離床鋪時就已經死了——就是說他是被枕頭悶死的。法醫所給出的證據全都證明了孩子的死亡是發生在他被帶到廁所之前的。
“兇手的下一步就是将屍體帶出家門。正如你所知,兇手帶着屍體離開房子,所用的出口距離屍體被發現的地方是最遠的——出口指的就是會客室的窗戶了,第二天早上有人發現這扇窗被打開了三十厘米寬。曾有人認為,因為這扇窗若是被推開高過三十厘米,就會發出響聲,響聲就會吵醒家裡人和看門狗,又因為三十厘米的高度不足以讓一名人類帶着一個孩子通過,所以這扇打開的窗是個‘障眼法’。其實完全不是這麼回事,三十厘米寬鑽過一個年輕人綽綽有餘,而死去的孩子也許是先從窗戶遞了出去,放在草地上,之後再撿起來的。
“接下來要講的就是本案最不合理的事情了:搬運孩子的人,她的首要目的是将孩子帶走,并将其丢進池塘,或是一口井,甚至是一片樹籬,因為腦子清楚的兇手都會這樣做。而這個人卻從房子前面走過,這裡離大路很近,還穿過了大門,門邊可是有一隻時常對着過路行人咆哮的狗。再說這廁所,這家裡凡神志清醒的都必然知道,這裡頭是有擋水闆的,扔什麼東西進去都會立即被擋住。
“看門狗沒有吠叫示警,這說明要麼狗是醒着的,而且認識路過的人,所以沒有叫;要麼是路過的人走路非常輕——夢遊者走路正是這樣輕悄悄的——以至狗沒有被腳步聲吵醒。
“事情講到這裡隻有一點矛盾之處。那就是:如果兇手是夢遊症患者,而且還是這家裡的用人,那麼比起會客室,她對廚房也就更熟悉(穿過院子——也就是狗在的地方——去往用人的廁所——也就是發現屍體的地方——這是最近的路),那她怎麼會繞開廚房和廚房小院呢?我的回答是這樣的:夢遊中的人,不論是本能、理性還是精神失常,這之間并沒有明确的界限。這些特質互相交錯摻雜,時而這樣,時而那樣,沒有定數。
“現在我終于講到本案中能夠證明兇手行為具有偏執傾向且毫無意識的情形了。孩子已死,因此假如兇手真的有理性的動機,那麼現在唯一要做的就隻是處理屍體了。可是兇手并沒有這麼做,我們會發現,她的下一步居然是用最兇殘的方式毀壞了屍體。法醫曾說頭部幾乎就要被切掉了,而且刺入胸部的武器也必然用了很大的力氣。可現在還有什麼動刀的必要嗎?孩子已經死了,就算還沒死,看起來也跟死了沒什麼兩樣,可是屍體還是遭到了損毀,血也流了出來。之後兇手用毯子将屍體包裹起來——這又是一種照顧的舉動——之後便将包裹整個丢到廁所蹲位的下面。所以大家才能一看到地上的血,就立即發現了屍體。
“抛屍之後,開着的窗戶就沒有關上,所以第二天早上才會發現這扇窗開着。
“在發現孩子被殺後,家裡沒有一人流露出哪怕一丁點的愧疚之情,可是除了一條之外,所有的推理都指向兇手是在房内下的殺手。這除外的一條指的是那片染血的碎報紙,這片紙是在廁所附近發現的,裡邊裹了一把帶血的刀子,而且這片紙顯然還不是從房子裡的哪張紙上撕下來的。
“孩子的性命就這樣被奪走了。這顯然是這家裡的某人用最粗心大意的方式犯下的罪,畢竟大家警醒起來還沒到十分鐘,兇殺的事就敗露了。可是所有人都表現得很無辜——所有人的證詞都如出一轍:當晚是一個平靜的夜晚,并未受到任何打擾。查不到殺害孩子的明顯動機,也找不到證據能指認任何一人為兇手,唯一蹊跷的隻是丢失的一件睡裙以及一片法蘭絨,可經過大量的調查,真相還是深藏不露。
“現在再看看我這睡夢中偏執狂病發的理論與案情難點契合得有多完美吧。這姑娘有殺害這孩子的傾向,這是大多數人都體會過的心理,但她足夠自制,不會真的動手。她還有夢遊的毛病。在睡夢中,她偏執狂一般的欲望就顯露了出來,她起身下地,她偏執的欲望與每日行動的習慣糾纏在一起,做出了這樣混亂的行為。首先她因偏執症發作悶死了孩子,然後作為一名保姆,她用毯子将孩子包裹起來,并且鋪平了未整理的床鋪上的床單。之後她走下樓,沒有一人聽到她的動作,原因很簡單,夢遊者行動起來都是毫無聲息的。她半醒的意識提醒她院中有狗、窗戶會響。窗戶剛要發出聲響,她便停下了推開窗戶的動作——正好打開三十厘米寬,她正好能拖着死孩子從開口擠過去。之後她半清醒的腦子隻一味小心狗,就忘了自己走的是房子前面,距離大路很近。接着,不論是狗認出了她所以沒叫,還是她動作太輕根本沒有吵醒狗,總之她是走到了廁所。此時她偏執的欲望又一次占據内心,于是她躲在廁所中對孩子屍體揮刀相向——刀是何時拿來的我就不清楚了。這姑娘穿的亞麻衣服上并沒有可以用作證據的血迹,因為正如醫生所說,死者的血沒有噴濺而出,而隻是緩緩流出。然後她向着死屍胸口刺出最兇殘的一刀。傷口沒有裂開,這也說明刀子刺入的是已死的肉體。之後屍體被丢進了廁所,兇手幾乎無意掩藏屍體。之後,兇手用不知哪兒來的紙包起刀子将其掩藏,這麼做的理由尚未得知。而我猜測,兇手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藏匿兇器,隻是随手丢在誰也不會去找的地方。之後這姑娘便返回了房子裡,還忘了她半夢半醒之間打開的窗戶還沒有關上。她悄無聲息地爬上樓回了房間,上了床,繼續睡覺,之後醒來,對她的夢或是行為一無所知——這在夢遊者中也是很常見的情況。兇案被發現時,她怎麼可能知道事情的真相呢?她的衣服上沒有血迹,她的腳上沒有碎石——因為她在夢遊時,可能在門口的地墊上擦掉了——她完全無從得知自己的罪行。事實上,她還确實未被定罪,而本案依舊迷霧重重。隻要衆人依然堅信殺害男孩的行為是出自理性之人,這謎團就必然無法解開。理性——動機在哪裡呢?犯案過程是合乎理性的嗎?如果是家裡人做下的事,他為何這樣做?如果是家外人做下的事,他又是為何?要我說,确診患有偏執症的人有許多,而在這件案子中又特别加上了夢遊症。你剛剛說,”哈德爾繼續道,“你認識死去男孩的父親。将我介紹給他吧。為了大家好,讓我試試将這件罪行的真相還原。”
“我會的,”哈德爾話音剛落,我便對他說道,“我們這就啟程北上吧。”
他握住了我的手,我們當晚便出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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