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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在這種性質的論文中,對于世界上已經通用的一些字眼和名詞加以挑剔,或者會被指責為一種不恰當的非難,但是當舊名詞易于使人陷于錯誤時,則提出一些新名詞來可能不會被認為是不對的。父權這一名詞或許就是這樣,它似乎将父母對兒女的權力完全歸屬父親,好像母親是沒有份的;可是,如果我們請教一下理性或啟示,我們就會知道她也有同等的權利。這就使人有理由問,稱做親權是否更要确當些?無論自然和傳種接代的權利責成兒女負有何種義務,它必然是要他們對出生的共同因素的雙方承擔的。所以我們看到上帝的明文法到處都要兒女不加區别地服從父母。如“當孝敬父母”(《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第十二節):“凡咒罵父母的”(《舊約》利未記,第二十章 ,第九節):“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舊約》利未記,第十九章 ,第三節):“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新約》以弗所書,第六章 ,第一節)等等,這是《舊約》和《新約》的語調。
53.假如當初單就這一點加以很好的考慮而對問題的實質不作深入的探讨,也許不緻使人們就雙親的權力問題鑄成他們所犯過的大錯。盡管這一父母親的權力在父權的名稱下似乎由父親獨占時可能并不太生硬地帶有絕對統治權和王權的名義,可是如果這一假定的對兒女的絕對權力被稱做親權,原來的名稱就會聽起來很不順耳,本身顯得很荒謬,因而就會發現那種權力也是屬于母親的。因為如果母親也有份,那麼對于那些根據他們所謂父親身份而竭力主張絕對權力和權威的人們,就會很不受用。這樣就會使他們所主張的君主政體失去很好的依據,因為從名詞本身來說,他們所依據的作為僅由一人統治的基礎的基本權威,并非屬于一人,而是為二人所共有。但是,且不談這個名詞問題吧。
54.雖然我在前面說過(第二章 ),所有的人生來都是平等的,卻不能認為我所說的包括所有的各種各樣的平等。年齡或德行可以給一些人以正當的優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長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出生可以使一些人,關系或利益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義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應予尊敬的人們。凡此種種都與所有人們現在所處的有關管轄或統治的主從方面的平等相一緻的。這就是與本文有關的那種平等,即每一個人對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權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權威。
55.我承認孩童并非生來就處在這種完全的平等狀态中,雖然他們生來就應該享受這種平等。他們的父母在他們出世時和出世後的一段期間,對他們有一種統治和管轄權,但這隻是暫時的。他們所受的這種支配的限制,猶如在他們孱弱的嬰兒期間用來纏裹和保護他們的襁褓衣被一樣。随着他們的成長,年齡和理性将解脫這些限制,直到最後完全解脫而能使一個人自由地處理一切為止。
56.亞當生來就是一個完整的人,他的身心具有充分的體力和理智,因而他一生出來就能自己維護自己,并照上帝所賦予他的理性法則的要求來支配他的行動。從他以後,世界上繁殖了他的子子孫孫,他們生下來都是嬰兒,孱弱無能,無知無識。但是為了補救這種直到成長和成年才能去掉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亞當和夏娃以及他們之後的所有父母根據自然法具有保護、養育和教育他們所生的兒女的責任;并非把兒女看作他們自己的作品,而是看作他們自己的創造者、即他們為期間兒女對之負責的全能之神的作品。
57.支配亞當的法律就是支配他的所有後裔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則。但是他的後人和他天然出生的情況不同,是由另一種途徑進入世界的,這就使他們愚昧無知而不會運用理性,所以他們一時還不受那個法律的約束。一個人不能受不是對他公布的法律的約束,而這個法律既是僅由理性公布或發表的,那麼他如果還不能運用理性,就不能說是受這個法律的約束;亞當的兒女既不是一生下來就受這個理性法則的約束,他們一時還不是自由的。法律按期間真正的含義而言與期間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它并不在受這法律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範圍之外作出規定。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快樂的話,那麼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而單單為了使我們不緻堕下泥坑和懸崖而作的防範,就不應稱為限制。所以,不管會引起人們怎樣的誤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态中,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不能有這種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們告訴我們的,并非人人愛怎樣就可怎樣的那種自由(當其他任何人的一時高興可以支配一個人的時候,誰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範圍内,随期間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動、财富和他的全部财産的那種自由,在這個範圍内他不受另一個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58.所以父母所享有的對于他們的兒女的權力,是由他們應盡的義務産生的,他們有義務要在兒童沒有長成的期間管教他們。兒女所需要的和父母應該做到的,是培養兒女的心智并管理他們還在無知的未成年期間的行動,直到理性取而代之并解除他們的辛苦為止。這是因為,上帝既賦予人以一種指導他的行動的悟性,就讓他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範圍内享有一種意志的自由和正當地屬于意志的自由範圍内的行動的自由。但是當他還處在缺乏悟性來指導他的意志的情況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誰替他運用智力,誰也就應當替他拿出主張;他必須規定他的意志并調節他的行動;但是當兒子達到那種使他父親成為一個自由人的境界時,他也成為了一個自由人。
59.這一點在一個人所受約束的一切法律中都可适用,不論是自然法或國家法。一個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約束?什麼東西使他擺脫了那個法律?什麼東西使他在自然法的範圍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處置他的财産?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達到這個境界,就可以被認為能夠理解那個法律,從而他可以把他的行為限制在那個法律的範圍之内。當他達到這一境界時,他可以被認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應用自由的程度,從而取得自由;而在這以前,被認為知道法律所容許的自由程度的人必須對他進行指導。如果這種理性的狀态、這種成年使一個人自由,同樣的情況也可以使他的兒子自由。
一個人是否受英國法律的約束?什麼東西使他不受那個法律的支配?即在那個法律的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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