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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要在一個所與物體上産生和添入一種或多種新的性質,這是人類權力的工作和目标。
      對于一個所與性質要發現其法式,或真正的種屬區别性,或引生性質的性質,或發射之源(這些乃是與那事物最相近似的形容詞),這是人類知識的工作和目标①。附屬于這兩種首要工作之下,另有兩種次要的、較低的工作:屬于前者的,是要盡可能範圍把具體的物體轉化;屬于後者的,是要就每一産生和每一運動來發現那從明顯的能生因和明顯的質料因行進到所引生的法式的隐秘過程②,同樣在靜止不動的物體則是要發現其隐秘結構③。①本卷整個說來就是就發現性質的法式這個目标來進行讨論的。——譯者②詳見二卷六條。——譯者
      ③詳見二卷七條。——譯者
      二
      人類知識現時處于何等惡劣的情況,這甚至從一般公認的準則中也可看出。人們說,“真正的知識是憑原因而得的知識”①,這是對的。人們又把原因分為四種,即質料因、法式因、能生因和目的因,這亦并無不當②。但且看這四種原因,目的因除對涉及人類活動的科學外,隻有敗壞科學而不會對科學有所推進。法式因的發現則是人們所感絕望的。能生因和質料因二者(照現在這樣被當作遠隔的原因而不聯系到它們進向法式的隐秘過程來加以查究和予以接受)又是微弱、膚淺,很少有助甚至完全無助于真正的、能動的科學。還請不要忘記我在前文曾說到法式産生存在這種意見乃是人心本身的一個錯誤,我并曾加以糾正③。在自然當中固然實在隻有一個一個的物體,依照固定的法則作着個别的單純活動,此外便一無所有④,可是在哲學當中,正是這個法則自身以及對于它的查究、發現和解釋就成為知識的基礎也成為動作的基礎。
      我所說的法式,意思就指這法則,連同其各個條款⑤在内;我所以采用此名,則是因為它沿用已久成為熟習之故。①克欽指出,亞裡斯多德曾說:“我們對于一個事物,隻有知道了它的原因時,才能說對它有了科學的知識”。見“PosteriorAnalytics”一書第一卷第二章。——譯者②克欽指出,這些亦就是亞裡斯多德所提出的四種原因,參看他所着“Metaphysica”
      一書第二卷第二章。——譯者
      ③克欽指出,所謂法式産生存在之說是指柏拉圖的理念說(或譯理型說)。
      參看一卷五一條有關的注。——譯者
      ④這幾句話(還有一卷一二○條中的一些話)充分表明了培根的唯物論的立場。——譯者
      ⑤拉丁本原文為paragraphos,英譯文為clauses。克欽指出,所謂法則的條款,特别是所謂法式的條款,殊難明其所指;二卷二○條在描述熱的法式時把運動作為熱的類屬而給以若幹點規限,也許這些規限就算是熱的法式的條款。——譯者
      一個人如果僅隻對某幾種東西認識到其性質(如白或熱)的原因,他的知識就算是不完全的;如果他隻能對某幾種質體加添一種效果(在能夠有所感受而發生這種效果的質體上),他的權力也同樣算是不完全的。要知道,假如一個人的知識是局限于能生因和質料因(二者都是不穩定的原因,都隻是僅在某些情節上會引出法式的轉運工具或原因),他固然也可能就預經選定的、相互有幾分類似的某些質體方面做到一些新的發現,但是他沒有接觸到事物的更深一層的界線。可是如果有誰認識到法式,那麼他就把握住若幹最不相像的質體中的性質的統一性,從而就能把那迄今從未做出的事物,就能把那永也不會因自然之變化、實驗之努力,以至機緣之偶合而得實現的事物,就能把那從來也不會臨到人們思想的事物,偵察并揭露出來。由此可見,法式的發現能使人在思辨方面獲得真理,在動作方面獲得自由。
      四
      雖然通向人類權力和通向人類知識的兩條路途是緊相鄰接,并且幾乎合而為一,但是鑒于人們向有耽于抽象這種根深蒂固的有害的習慣,比較妥當的做法還是從那些與實踐有關系的基礎來建立和提高科學,還是讓行動的部分自身作為印模來印出和決定出它的模本,即思辨的部分。于是我們就必須想到,如果一個人想在一個所與物體上産出和添入一種什麼性質,他所最願意得到的是怎樣一種規則、指導或引導;我們也還要用最簡單的、最不艱深的語言把這些表述出來。臂如說,如果有人(注意到物質的法則)想在銀子上面添入金子的顔色或是增加一些重量,或者想在不透明的石頭上面添入透明的性質,或者想對玻璃添入韌性,或者想對一些非植物的質體加上植物性質——如果有人想這樣,我說我們必須想一想他所最想要的是怎樣一種規則或指導。
      第一點,他無疑是願意被指引到這樣一種事物,在結果上不緻把他欺騙,在嘗試中不緻使他失敗。第二點,他必定願意得到這樣一種規則,不緻把他束縛于某些手段和某些特定的動作方式。因為他可能既沒有那些手段,也不能很方便地取得它們。因為亦可能在他能力所及之内另有其他手段和其他方法(在所規定者外)去産出所要求的性質,而一為規則的狹隘性所拘束,他就将被擯在那些手段和方法之外而不能把它們利用。第三點,他必定要求指給他這樣一些事物,不象計議中所要做的事物那樣困難,而是比較接近于實踐的。
      這樣說來,對于動作的一種真正而完善的指導規則就應當具有三點:它應當是确實的,自由的,傾向或引向行動的。
      而這和發現真正法式卻正是一回事。首先,所謂一個性質的法式乃是這樣:法式一經給出,性質就無訛地随之而至。這就是說,性質在,法式就必在;法式本義就普遍地包含性質在内;法式經常地附着于性質本身。其次,所謂法式又是這樣:法式一經取消,性質就無訛地随之而滅。這就是說,性質不在,法式就必不在;法式本義就包含性質的不在在内;性質不在,法式就别無所附。最後,真正的法式又是這樣:它以那附着于較多性質之内的,在事物自然秩序中比法式本身較為易明的某種存在為本源,而從其中繹出所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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